為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建立政府運用經濟手段平抑市場價格的調控機制,促進我州市場經濟健康發展,5月20日黔東南州人民政府下發《黔東南州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2009年6月1日起我州正式全面啟動價格調節基金征集工作。
《辦法》規定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在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向其管轄的稅務部門繳納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1‰—1.5‰的價格調節基金。個體工商戶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營業額計算繳納。
《辦法》規定價格調節基金由國家稅務部門、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征單位和征收人員要認真執行征收管理規定,嚴格按規定標準足額征收,嚴禁多征、少征和漏征。并做好對應繳單位和個人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征收工作正常進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價格調節基金代征部門的代征手續費用列入辦公費用正常支出,由同級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報同級政府同意后,在基金支出中列支。代征手續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按實際入庫金額定期撥付,不得在所征價格調節基金中抵扣。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一是用于政策補償;二是用于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三是用于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四是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儲備;五是用于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六是正常的工作經費支出;七是州人民政府確定的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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