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記者 周亮 楊懿)日前,記者從鎮遠縣獲悉,(2009年5月27日通過)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批準《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鎮遠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由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據介紹,歷史文化名城鎮遠歷史悠久,文物眾多,具有豐富的歷史文化內涵和重要的旅游價值,1986年4月24日被國務院批準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為了從法律上保護鎮遠歷史文化名城,鎮遠代表團首先提出了相關議案,黔東南州十一屆人大六次會議(2005年3月)對此高度重視,將其納入了州人民代表大會立法規劃。今年黔東南州制定了《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鎮遠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2月27日,黔東南州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該條例,并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據了解,經通過的《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鎮遠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分為“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文物及傳統文化保護”、“氵舞 陽河名城段景觀保護”以及“名城生態環境功能保護區”等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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