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記者 周亮)近日,有媒體報道我州“鎮遠縣違規收養嬰兒”的問題, 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視,州委、州政府主要領導分別作了重要批示,要求盡快調查,弄清事情真相。
今天上午,州委、州政府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了《關于舉報“鎮遠縣焦溪鎮三名嬰兒不知去向”問題調查處理情況》。
州委、州政府表示:不回避、不姑息,查實一起、處理一起。
會議由州委宣傳部副部長范鐘聲主持,州政府副秘書長楊解生做通報發言。
據悉,早在今年2月,州紀委就收到反應鎮遠礁溪鎮三名嬰兒不知去向的舉報信件,州紀委當即責成鎮遠縣紀委組織人員對此問題開展調查,并于5月形成了《關于反應鎮遠縣焦溪鎮三名嬰兒不知去向等問題的調查報告》。根據州委、州政府主要領導的批示意見,于6月23日,州、縣聯合調查組在鎮遠縣再次開展深入調查工作。
楊解生說,鎮遠縣焦溪鎮有關干部在將嬰兒送往鎮遠縣社會福利院收養過程中確實存在違反有關規定的問題,但福利院涉外送養的嬰兒手續符合有關規定。
據查,鎮遠縣焦溪鎮田溪村李澤吉夫婦于2004年3月21日將超生嬰兒(女嬰)送堂兄李代武家收養。由于李代武夫婦向鎮干部謊稱該嬰兒是自己撿的,且李代武夫婦不符合收養條件,焦溪鎮計生辦干部不做核實便于2004年4月20日以撿(拾)棄嬰名義送縣福利院,縣福利院于2007年1月7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將該嬰兒涉外送養。
鎮遠縣焦溪鎮柳溪村羅幸斌夫婦于農歷2003年8月將在家生育的第二孩子(女嬰)于產后的第4天送給其妹羅幸群家收養。因羅幸群和其婆母楊勝英向鎮干部謊稱該嬰兒是撿拾的,且羅幸嬰不符合收養條件,焦溪鎮計生辦干部不作核實便于2004年7月28日以撿(拾)棄嬰名義送縣福利院,福利院于2006年12月10日按照相關規定將該嬰兒涉外送養。
鎮遠縣焦溪鎮田溪村養育組陸顯德、楊水英夫婦于2003年12月27日超生。2004年6月8日被焦溪鎮駐田溪村計生干部石光應到該村進行人口信息調查時發現,石光應誤導楊水英自愿將超生女嬰送福利院收養,并于另一位鎮干部王道華一同將嬰兒以撿(拾)棄嬰的身份送到縣福利院,縣福利院于2006年12月10日按照相關規定將該嬰兒涉外送養。
據調查情況,焦溪鎮個別計生干部在將三個女嬰送往福利院過程中違反了相關規定,但福利院辦理棄嬰涉外送養的程序是合法的。
楊解生介紹,鎮遠縣社會福利院,屬于綜合福利機構,同時供養棄嬰、孤殘兒童和供養老人。縣福利院于1995年6月開始開展棄嬰收養工作,2002年5月開展棄嬰涉外送養工作,到2009年6月23日止,先后收養81個棄嬰,均記錄在冊,建有《鎮遠縣社會福利院棄嬰登記表》。縣福利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民政部《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關于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工作的若干規定》等規定開展棄嬰涉外送養工作,先后辦理涉外送養的60人程序合法,并按照國際慣例,收養人每人捐贈3000美元。調查認為,蕉溪鎮計生干部石光應等在明知女嬰是陸顯德、楊水英夫婦親生的情況下,誤導楊水英將嬰兒送往縣福利院。石光應和王道華將超生女嬰作為棄嬰送縣福利院收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貴州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鎮遠縣紀委監察局依據有關規定,分別對蕉溪鎮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嚴肅處理:
潘建國(時任蕉溪鎮黨委書記,現任鎮遠縣林業局黨組織書記)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吳常清(時任焦溪鎮人民政府鎮長、現任鎮遠縣經貿局局長)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田榮保(焦溪鎮人民政府副鎮長)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王道華(時任焦溪鎮人民政府鎮長助理,現任鎮遠縣直機關工委副書記)負有直接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田世武(焦溪鎮計生辦主任)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田光應(焦溪鎮計生干部)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楊解生表示,目前,此事還在繼續調查之中,州委、州政府的態度是:不回避、不姑息,查實一起、處理一起。
相關鏈接:
民政部關于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工作的若干規定
民發〔2003〕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社會福利機構的涉外送養行為,維護被送養兒童的合法權益,保證涉外送養工作的健康發展,現作如下規定:
一、涉外送養的兒童必須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喪失父母的孤兒(以下簡稱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二、 社會福利機構送養兒童,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以下證明材料:
(一)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制件。
(二)被送養兒童的戶籍證明復制件。
(三)被送養兒童成長情況報告。
成長情況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入院經過、入院初期的身體狀況、在院期間各階段的身心發育狀況及免疫接種情況、性格特征及表現、喜好、與他人交往等情況。
被送養兒童年齡為0-6周歲的,還應提交《被送養兒童成長狀況表》(見附件1),此表每3個月填寫一次。
(四)《被送養兒童體格檢查表》及化驗檢查報告單(見附件2)。
體檢應當在定點醫院進行。定點醫院應當是地(市)級以上的兒童醫院或設有兒科的綜合性醫院。定點醫院由社會福利機構的主管民政部門提出,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批準,報中國收養中心備案。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主管民政部門要與定點醫院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體檢結果有效期為6個月,超過期限的應當重新體檢。
被送養兒童是病殘的,應提交病殘診斷證明、檢查報告、治療情況報告等。
(五)被送養兒童2寸免冠彩色照片、近期全身生活照片。
被送養兒童是病殘兒童且病殘有外觀表現的,還應提供病殘部位照片。
(六)被送養兒童是孤兒的,應當提交《社會福利機構接收孤兒入院登記表》(見附件3)、孤兒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被送養兒童是棄嬰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報案的證明、《撿拾棄嬰登記表》(見附件4)、《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棄嬰入院登記表》(見附件5)。
(七)被送養兒童年滿7周歲以上的,應提交兒童有關情況的報告。
(八)被送養兒童是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提交該兒童同意被送養的書面意見。
三、社會福利機構送養棄嬰、兒童,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當地省級報紙上刊登查找棄嬰、兒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棄嬰、兒童的姓名、年齡、性別、身體特征、被撿拾的時間、地點、隨身攜帶物品、公告期限、認領方式,并附1寸入院初期的正面免冠照片。棄嬰、兒童入院前姓名不詳、年齡為估算的,要特別注明。
四、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審查社會福利機構報送的材料,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報送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二)被送養兒童的身體發育狀況是否達到相應的發育水平;體檢結果是否達到涉外送養各項指標的要求,是否患有智力低下、腦癱及其他潛在性的不宜涉外送養的疾病。
(三)兒童來源是否清楚,身心發育是否健康,道德品質是否良好。
(四)有無其他不宜涉外送養的問題。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合格后,填寫《涉外送養審查意見表》(見附件6),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
五、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應當向中國收養中心報送以下材料:
(一)涉外送養兒童名單。
(二)本規定第二條所列材料的復制件。
(三)《涉外送養審查意見表》。
六、被送養兒童的材料報送中國收養中心后,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所報送兒童寄養在家庭的,適時通知社會福利機構解除寄養關系。
(二)如有國內公民申請收養,應當及時通報中國收養中心。若該兒童尚未選配外國收養家庭,優先安排國內公民收養;若外國收養人已同意收養該兒童,則不再安排國內公民收養。
(三)如發生兒童病重或死亡等重大情況不能送養時,應當及時書面通報中國收養中心。
七、中國收養中心為被送養兒童選擇到外國收養人后,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出《涉外送養通知》,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書面通知社會福利機構。
八、社會福利機構接到被送養兒童已被同意收養的通知后,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復查被送養兒童身心發育等方面的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不宜涉外送養的,應當及時通過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書面通報中國收養中心。
(二)將收養父母的情況如實告訴7周歲以上被送養兒童,并為其提供心理咨詢和輔導。
(三)做好交接被送養兒童收養登記的各項準備工作。
九、收養登記前,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視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融和期,以便收養人與被送養兒童相互了解和融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法定工作日和指定的辦公地點安排外國收養人與被送養兒童、送養人見面,在確認收養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無誤后,由送養人向收養人介紹被送養兒童的情況和有關事項,并向外國收養人交接被送養兒童。交接被送養兒童時,送養人和收養人應當簽訂融和期間委托監護協議(見附件7)。
融和期滿后,收養關系當事人對收養事宜無疑義的,收養人和送養人應當訂立書面收養協議(見附件8),協議一式三份。
十、收養協議訂立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共同到被送養兒童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收養登記完成后,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收養登記結果轉交中國收養中心,并附收養登記證件的復制件。
十一、從事涉外收養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辦事,增強組織紀律觀念,遵守外事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保守工作秘密;不得私自聯系涉外收養事務,不得指定收養;嚴禁在工作中弄虛作假,嚴禁從涉外收養中獲取不正當收益。未經中國收養中心同意,禁止向外國收養人、外國收養組織提供被送養兒童的信息資料;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社會福利機構不得擅自接洽外國收養人、外國收養組織。
十二、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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