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10月22日發布《期貨異常交易監控指引(試行)》,對期貨異常交易行為的表現形態、認定標準及監管措施作出規定。大量多次自買自賣等9種情形被中金所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股指期貨交易中的異常行為,主要體現為交易委托、價格、頻率等方面存在異常之處,比如撤單申報過于頻密、申報價格過度偏離等。與期貨交易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相比,異常交易行為通常未達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程度,一般情況下也未違反交易所的《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等業務規則,或者雖然涉嫌違反,但情節較為輕微。
中金所有關負責人表示,部分異常交易行為有可能被利用作為違法、違規行為的手段,如不及時加以引導和制止,有可能發展成為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為,甚至可能進一步發展成為價格操縱等性質和后果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按照證監會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確保股指期貨市場規范發展的要求,中金所嘗試將監管關口由違規行為監管“前移”到異常交易行為監管,通過出臺《指引》進一步收緊對期貨交易行為的監管標準。
據了解,《指引》對期貨異常交易行為的主要表現形態進行了界定,并列舉了9種較為典型的異常交易行為,以防范異常交易行為發展為洗售操縱、約定交易操縱、連續交易操縱和虛假申報等典型的市場操縱行為,防范過度投機的非理性炒作行為,防范分倉等規避交易所監管的行為,防范以高買低賣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以及防范以程序化交易等為手段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為。
《指引》還進一步明確了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職責和配合交易所自律監管工作的義務,要求會員應當引導客戶理性、合規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密切關注客戶交易行為,積極防范、及時發現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客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為時,應當及時提醒、勸阻和制止,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積極、有效地配合交易所的市場監管工作,及時、準確地傳達交易所監管信息和書面決定,共同維護好期貨市場正常秩序。
與此同時,《指引》強化了交易所對客戶和會員的監管措施。《指引》規定,客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電話提醒、要求報告情況、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列入監管關注名單、約見談話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交易所提請中國證監會進行立案調查。會員出現未盡職履行客戶管理職責和協同監管義務的,交易所可以責令其整改,并按照交易所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減少會員分類評價分值的自律監管建議函。(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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