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來自麻江的倪代隆以租住的形式住進凱里萬壽宮,并進行管理,持續(xù)多年。如今,倪代隆向萬壽宮的主管單位凱里市文廣局索取從1994年到2006年的勞動報酬10余萬元,但遭到拒絕,為此他起訴至法院。近日,凱里市法院認定倪代隆的訴請有一定依據(jù),判令凱里文廣局支付“管理費”30900元。
看守萬壽宮12年,索要勞動報酬10萬元
倪代隆稱,1994年,他到凱里萬壽宮內(nèi)租房住,每月租金50元,后凱里文廣局人員王劍西同意由他負責(zé)看管萬壽宮。2000年5月,萬壽宮被確認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為方便管理,王劍西將相關(guān)公告和文件交給倪代隆,并說,若有人干涉,便出示這些材料。
在管理期間,倪代隆盡責(zé)盡職,萬壽宮曾發(fā)生過幾次火災(zāi),他都及時進行了撲救。此外,倪代隆還個人出資對萬壽宮進行了維護。
倪代隆說,他看守了萬壽宮12年,因此,凱里市文廣局應(yīng)支付其勞動報酬以及維護萬壽宮支付的費用共104000元。
凱里市文廣局:倪僅是租客,還未付分文房租
凱里市文廣局答辯稱,該局與倪代隆之間從未建立過勞動關(guān)系,支付其勞動報酬的說法無依據(jù)。倪代隆租住萬壽宮12年,按照租金50元/月計算,總計房租為7200元,但倪代隆未付分文。就倪代隆撲救火災(zāi)等保護萬壽宮的行為,該局稱,這是一個承租人應(yīng)盡的義務(wù),不能因此就享有獲得報酬的權(quán)利。
法院判決:應(yīng)支付3萬余元報酬
凱里市法院查明,1994年3月,倪代隆入住萬壽宮后交了幾個月房租,后了解到萬壽宮屬凱里市文廣局管理,便停交房租,但繼續(xù)居住。萬壽宮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后,無人管理,文廣局便同意倪留守萬壽宮。
萬壽宮維修工程尚未驗收,倪代隆便要求繼續(xù)入住,并要求凱里市文廣局支付其勞動報酬等,遭到了拒絕。2008年7月倪代隆擅自入住萬壽宮,并將部分房間租給他人居住和存放物品,雙方再次發(fā)生糾紛,經(jīng)調(diào)解未果后倪代隆起訴至法院。
凱里市法院認為,上述雙方未有任何書面合同關(guān)系,但萬壽宮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后凱里市文廣局同意倪代隆在宮內(nèi)居住并對其進行管理,這應(yīng)視為“無因管理”。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wù),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wù)的,有權(quán)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據(jù)此,倪代隆的請求是有依據(jù)的,但要求支付金額過高,應(yīng)以300元/月計算,時間則從2000年5月起至2008年12月止,總計103個月。法院由此作出上述判決。倪代隆不服判決,已決定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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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里萬壽宮
位于凱里市老街中段的萬壽宮,始建于明萬歷三十五年(1607年),分前(幾年前已被毀)、中、后三殿,占地面積2500平方米,是凱里城區(qū)唯一保存下來的古建筑。這里曾為安撫司、長宮司、宣慰司、土司治所,中共地下黨也曾在此成立過抗日救國后援會。2000年5月,歷經(jīng)400年風(fēng)雨的萬壽宮被列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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