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通訊員 楊航)6月13日上午,2009年2月20日殺害臺江縣臺拱鎮紅陽村某少年的兇手張某某被執行槍決,結束了他丑惡的一生。
案情回放:2009年2月20日16時許,張某(男,27歲,苗族,臺江縣臺拱鎮農民)攜帶斧頭在臺江縣臺拱鎮紅陽村將放學后在路上玩耍的少年張某劈傷致死。作案后張文學隨即潛逃。臺江縣公安民警經過兩天兩夜艱苦的追捕工作后,于22日凌晨4時許,將犯罪嫌疑人張文學在臺江縣紅陽萬畝草場公路邊的一工棚旁邊抓獲歸案。
2009年7月20日,州中級人民法院在臺江縣公開審理了此案。經法院審理確認,案發前兩年,張文學因患糖尿病曾到本村村民張某某(女)家“看米”(迷信算命)改邪氣,“忌腳” 半年不外出。半年后,其病情不但不見好轉,反而更加嚴重。為此,張某認為張某某在騙他,感覺自己性命難保,傳宗接代無望后,便懷恨在心,產生讓張某某也斷后之念,以至于發生上述慘案。
在一審中,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后,張某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2009年12月18日,省高級人民院二審后認為,被告人張某無視國家法律,為泄私憤報復行兇,以極端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剝奪無辜少年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從重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于2010年6月13日對張某就地執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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