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去年1月6日,凱里退休干部楊勝奎因身體不適到貴陽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原四一八醫院,以下簡稱“貴醫二附院”)洗馬河分院就診,3天后死在了該院。檢察機關認為醫生田某(女,1965年出生,貴醫二附院副教授級主治醫師,行醫已有20多年)違反相關治療原則,最終造成了楊勝奎死亡。7月28日下午,凱里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田某作為被告人出庭受審。
案情回放
據介紹,2009年1月6日17時,楊勝奎因身體不適到貴醫第二附屬醫院(原四一八醫院)洗馬河分院就診,該院田某為其診斷為高血壓、糖尿病、心律失常、心功能2級病癥,建議住院治療。次日10時,楊勝奎住進了洗馬河分院。到2009年1月10日凌晨4時20分,楊勝奎死亡。
事發后,黔東南州醫學會在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時認定死者楊勝奎是低血鉀引起呼吸肌麻痹及惡性心律失常而死亡。綜合鑒定情況以及相關規定,黔東南州醫學會將此醫療事故鑒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2009年8月,凱里市法院就此案民事部分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貴醫二附院一次性給予原告楊光屏等4人7萬余元賠償金。黔東南州法院在終審判決中維持了凱里市法院的判決。
公訴機關:醫生違反原則致病人死亡
7月28日下午3時許,凱里市法院宣布開庭,檢察機關當庭指控:被告人田某違反高血壓、糖尿病的治療原則,使用胰島素與葡萄糖靜滴,致楊勝奎于2009年1月10日凌晨4時20分死亡。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田某無視國家法律 ,由于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應以醫療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死者楊勝奎的妻子楊光屏等3人當庭針對被告人田某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的主張,請求法院判令田給予三原告29.4萬多元的賠償金。
被告人當庭認罪
庭審中,本案被告人田某獨坐前臺,表情顯得很冷靜,話語不多,但認罪態度非常好。
檢察機關宣讀公訴書后,主審法官詢問田某是否認罪,田某為自己作了些辯解,但還是認為自己有失誤。最后,她說:“我有錯,我認罪!”
由于田某的認罪表現,法庭決定此案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免去了不必要的審理環節。
就是否愿意給予刑事附帶民事原告方29.4萬多元賠償金的問題,田某當庭拒絕,因為其所在的醫院此前已給予原告方7萬元賠償金了。
辯論:被告人該不該受到刑事處罰?
當日下午4時左右,庭審進入了辯論階段。
田某有罪是控辯雙方均已認可的事實,但其該不該給予刑事處罰成了雙方辯論的焦點。
檢察機關認為,此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已構成了醫療事故罪,根據該罪名,應該對田某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楊光屏認為,由于田某嚴重不負責任,才導致了其丈夫撒手而去,她強烈要求法院給予田某相應的刑事處罰。
被告人的辯護人則建議法庭對田某給予免除刑事處罰處理,其認為,檢察機關追究田某醫療事故罪的關鍵證據之一就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該鑒定書“分析意見”中的第二條對楊勝奎死亡原因分析為“低血鉀導致呼吸肌麻痹及惡性心律失常。”同時又在第4條注明:“由于患方拒絕作尸體解剖,致患者的死亡原因無病理資料證據。”由此,該辯護人認為,既然患者死亡原因無病理資料證據作為佐證,那患者死于“低血鉀導致呼吸肌麻痹及惡性心律失常”的結論,就主要是鑒定人根據有限的醫院診斷記錄得出的主觀分析意見。在缺乏直接病理資料的情況下,鑒定人的分析意見難免帶有較多成分的主觀因素,用這樣的證據來作為被告人定罪處罰的關鍵性證據,對被告人田某來說是不公平的。
該辯護人還認為,患者在診治過程中存在不配合檢查治療以及隱瞞低血鉀病史的行為,也是導致本案醫療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庭審接近尾聲,法庭給予田某最后陳述的機會。田某站起身來,面朝死者原告席方向,鄭重向死者親屬表示道歉,“我對不起死者,對不起死者的親屬!”她希望法院給她一次機會。
此案件凱里市法院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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