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吳昌海 陶國英)施秉男子雷某離婚后向前妻龍某索要兒子的撫養費,未果后竟然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近日,施秉縣法院就此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雷某的行為構成了強奸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據介紹,被告人雷某與龍某于1999年自由戀愛結婚,婚后生育了一雙兒女。后由于感情不合于2008年10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上只明確兒子雷某隨父親生活,由母親龍某每月承擔200元撫養費。女兒雷某的撫養問題在協議書中沒有明確。
離婚后龍某已與他人再婚,并把女兒帶在一起生活,事實上龍某已承擔了撫養女兒的義務。2008年11月,雷某父子將龍某告到法庭,要求龍某一次性支付24000元的撫養費。在庭審中原告的監護人(雷某)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喪失勞動能力和被告龍某的經濟條件足以支付長子雷某的撫養費的情況,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看到上法院解決不了問題,雷某決定通過自己的渠道來解決。2010年4月11日,雷某找到正在山上砍柴的龍某,并索要其長子的撫養費,龍某見到雷某后便棄柴而逃。雷某追上去抓住龍某,采取脅迫的方式強行與龍某發生了性行為,事后龍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當日雷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施秉縣人民檢察院以雷某涉嫌強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施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雷某采用脅迫的手段,迫使龍某不敢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已構成了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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