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金黔在線訊 今年3月18日,凱里15歲少年潘某在凱里市營盤西路步行街一彩票投注站,購買了兩張即開型福利彩票;丶野l現其中一張中了5萬元的一等獎。兌獎時,投注站負責人余運萍稱中的是500元,不是5萬元,當即兌付了500元。
潘某認為,余只兌付給他500元獎金,尚有49500元獎金未兌付。遂一紙訴狀將余運萍、省福彩中心和州福彩中心告上法庭。昨日,凱里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潘某勝訴。
法院審理認為,福利彩票是指以籌集社會福利資金為目的的有價憑證。具有不記名、不掛失、不返還本金、不計利息、不能流通的特征。按照彩票銷售的特征和彩票銷售的交易規則,凡是需要購買彩票的,只要購買者將選好的號碼或人民幣交予銷售者,購買者履行付款義務后,雙方的合同關系即成立。
潘某作為彩民到余運萍經營的彩票銷售點購買“刮刮樂”彩票是事實,且履行了支付相應款項的義務,其與彩票發行、銷售機構已形成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發生糾紛時應適用民事法律規范調整!逗贤ā芬幎ǎ骸凹儷@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因此,潘某因購買彩票與黔東南州福彩中心、余運萍之間形成的合同關系合法有效。
另外,國務院頒布的《彩票管理條例》雖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但本案爭議所指的彩票大部分系成年人購買,該條例只規定了對發行、銷售機構的行政處罰,沒有規定該情形產生民事行為無效。潘某已年滿15周歲,雖然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購買彩票系純獲利益合同,其訂立的彩票合同合法有效,法律應予保護。
余運萍未能提交潘某中500元的獎票,并稱“自己本想好好保管獎票,現在卻找不到了!庇秀G槔。潘某完全有理由認為余運萍將號碼為“54342”的彩票遺失或藏匿。根據福彩中心提供的證據,該彩票沒有兌獎期限的限制,故不能排除余運萍將彩票滅失或毀損。依據證據蓋然性原則,應認定潘某支付給余運萍的彩票號碼為“54342”,中獎金額為5萬元。
據此,凱里市法院于昨日下達一審判決書,判決由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與余運萍連帶賠償潘某購買號碼為“54342”福利彩票中獎獎金4950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元)以及1283元的交通費、資料費,駁回潘某對貴州省福彩中心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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