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記者 楊驥)2009年,凱里羅先生委托房屋中介購房,中介遂介紹一套房屋給羅先生,羅先生看房后表示不買。1年后,中介公司得知羅先生已買下這套房屋,遂將羅先生告上法庭,索要違約金8000元。昨日,凱里市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中介公司工作人員龍女士說,2009年10月6日,羅先生到她們公司說想買房,雙方在簽訂《委托購房協議書》后,于次日到凱里市龍井苑去看了一套面積約121平米、售價為30萬元的房子。3天后,羅先生在電話中告知龍女士說,因為錢已借給朋友做生意,暫時不買房子了。
后來,羅先生的妻子從同事處獲知,其親戚余某因急需用錢要賣房子。后經同事牽線搭橋,羅先生夫婦與余某見了面,結果發現余某竟是龍女士介紹的房主。最后,雙方以23.6萬元成交。
2010年9月12日,龍女士經調查得知羅先生已買下這套房子,她當即要求羅先生把中介服務費付給她,但遭到拒絕。龍女士認為羅先生的行為已違約,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訴求羅先生支付3000元傭金、8000元違約金。
羅先生辯稱,龍女士帶他與房主見了一次面,雙方按規定未互留聯系方式,后因房主售房價格與他的預期價格相差較大,買賣未成。
記者在庭審中了解到,龍女士不具有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資格,其開展經紀業務的行為是違法行為。而羅先生的律師認為,龍女士與羅先生間簽訂的《委托購房協議書》有諸多問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所簽的合同是無效的。龍女士承認其沒有相關從業資格證書,但其所在的單位持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凱里市法院將擇期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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