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黃沙 賀定輝 甘榮慧)黎平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于近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對兩名為獨占長途客運經(jīng)營權行賄的車主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經(jīng)法庭調查、庭審舉證、公訴人與二被告人的辯論及被告人陳述后,合議庭進行評議認為,長途客運尹姓車主和龍姓車主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所犯行賄罪罪名成立,所提供的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屬實,予以確認。
被告人尹某某親自出面與受賄人協(xié)商,組織利害關系人籌集資金,并經(jīng)手先后三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134萬元,在共同犯罪中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龍某某積極出資與被告人尹某某共同向國家公務人員行賄,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法庭鑒于尹某某在犯罪后主動自首,被告人龍某某在檢察機關立案前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當庭宣判,以犯行賄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尹某某拘役六個月,判處被告人龍某某拘役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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