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特約記者 何洪道)近日,《鎮遠縣鄉科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辦法(試行)》在中共鎮遠縣委十屆四次全體(擴大)會議上獲審通過。該辦法明確規定,縣委管理的鄉科級領導干部提任、同職交流人選的初始提名,除由組織部門提名外,還可以采取單位提名、領導干部個人提名和個人自薦三種方式進行,打破了過去提拔任用干部初始提名由組織部門負責的傳統模式。
據了解,當前鎮遠正處于加快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關鍵時期,建設一支素質高、能力強、結構優、作風實、形象好的干部隊伍,顯得十分迫切。《鎮遠縣鄉科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辦法(試行)》的推行,就是抓住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這個關鍵點,進行認真探索和實踐,把好選人用人第一關,為建立高素質干部隊伍打下良好基礎。
該辦法在擴大提名民主的同時,還明確規定了推薦紀律。凡是未經集體決定以集體名義提名,或是隱瞞、歪曲事實,推薦“帶病”干部的,主要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將受到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并取消提名人選資格,兩年內不得提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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