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日報 人卡都在中山,存款卻在境外被消費近萬元。近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對該宗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判處某銀行南頭支行未盡存款安全的義務,須全額賠償儲戶存款損失及利息。
客戶:白金卡在越南被他人使用
原告柏先生是湖南人,家住中山。2011年4月18日,他前往中山市某銀行南頭支行辦理存款業務,發現存款余額有誤,即向銀行工作人員提出異議。
在查詢白金卡交易明細后,柏先生發現自己的卡在2011年4月14日至15日期間被他人支出共計9259.22元人民幣,且顯示上述支出屬于人民幣購匯性質。經查證,上述支出均是在越南被他人使用,與白金卡卡號相同的銀行卡在POS機上消費。柏先生大惑不解,自己的護照早已過期,并未離開國內到越南,更沒有使用本銀行卡在境內外進行任何消費,該筆支出從何而來呢?
于是,柏先生申請該行調取上述支出的交易票據并復印保存,且針對上述支出作出了境外交易爭議的申請。由于銀行遲遲未對他的要求作出回應,柏先生將該支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儲蓄存款人民幣9259.22元及利息。
銀行:客戶未妥善保管銀行卡
被告某銀行南頭支行認為,原告不能證明存在存款損失,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
該行認為,原告提供的依據是一份已過期的護照,但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卡是在境外被他人非法使用,或他人通過偽造的銀行卡盜取資金,屬于“舉證不能”。
其次,原告的儲蓄卡在境外消費,符合消費習慣。原告的銀行卡分別在三天內在三個商家有五筆消費,消費數額較小,其中有三筆是在酒店連續刷卡消費,其消費行為與正常消費是一致的。退一步說,即便原告的存款被偽造的銀行卡盜取,也是因原告沒能妥善保管銀行卡,致使銀行卡被他人獲取,原告應對存款減少承擔責任。
法院:
銀行未盡保障存款安全義務
法院查明,原告提交的證據——POS機消費票據顯示,上述消費支出時間分別在2011年4月11日23:51至4月12日1:37(共四筆)及2011年4月13日13:13,均在酒店消費,使用的銀行卡姓名為“L MUGAN”,卡號尾數為2473,該消費票據系發生爭議后由被告向原告提供。
此外,法院分別向益陽市公安局和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發函調查,查明原告在2011年無出入境記錄,其近親屬妻子、女兒、父母親、姐姐、弟弟在2011年4月1日至30日期間均無出入境記錄。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形成儲蓄合同關系,被告作為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原告存款的安全,維護儲戶合法權益。現被告未盡相關義務,導致原告銀行卡內資金減少,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判決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柏先生9259.22元及利息。
背景鏈接:
目前國內許多商業銀行的信用卡有24小時的全球交易監測,如果某張卡一個小時前在國內刷卡消費,一個小時后又在美國刷卡,這個監測系統就會發出警報。銀行工作人員會主動聯系持卡人凍結卡片,并提出換新卡的建議。
南方日報記者 鄭平 通訊員 李世寅 鄺羽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