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榕江縣首例醉駕案在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依法對被告人鐘某判處5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2000元。
5月20日晚,榕江縣交警大隊在國道321線954KM+800M處處理一起交通事故時,查獲駕駛?cè)绥娔尘坪篑{駛貴HC9513小型普通客車,民警迅速將該車扣押,將鐘某帶到大隊處理。經(jīng)進(jìn)行酒精檢測,其靜脈血中乙醇含量大于165.2mg/100m1,屬醉酒,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危險駕駛機(jī)動車罪”,大隊以涉嫌該罪立案偵查,依法移送起訴。
在庭審中,公訴人逐一出示了由縣交警大隊偵察獲取的證據(jù),法庭全部當(dāng)庭確認(rèn)。根據(jù)合法的程序及充分證據(jù),法庭當(dāng)場對被告人鐘某判處5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2000元。 (唐光新 石慶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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