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0日,青年女子王賽霞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她生前在凱里城區租房住超過了一年。就此她親屬在提出其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結算。9月1日,凱里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當事各方就是否適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王賽霞死亡賠償金的問題展開了激烈爭辯。
事件回放
據介紹,3月20日,駕駛員張世俊駕駛貴A43556號重型普通貨車由凱里市三棵樹往金泉湖方向行駛。1時30分,車輛行至仰阿莎大道0公里+800米處時(未驗收),因車輛嚴重超載,臨危措施不當,導致車輛翻滾后將人行道上的行人王賽霞、胡廷逍遙(系王賽霞的兒子,1歲)和文良翠,撞死。交警部門認定,張世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后,經過協調,胡廷逍遙和文良翠分別獲得了10余萬元的賠償。而王賽霞的死亡賠償則遲遲“定奪”不下,因為其家人堅持要求按城鎮標準處理。最終,當事各方未就此達成一致意見,只有通過庭審的方式解決。
拔高賠償“標準” 原告索賠28萬
據介紹,王賽霞出生于1993年1月13日,屬于無戶籍的“黑人”。在出事前,隨夫在凱里租房住。
在庭審中,王賽霞的父母王安光、龍金芝(凱里市萬潮鎮荷花村人)夫婦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五條的規定,在城鎮居住時間長達一年以上,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他的女兒已在凱里居住了兩年,故請求法院判令肇事車駕駛員張世俊、車主李曉衛以及財產保險公司按城鎮標準賠償計算其女兒的死亡賠償金,總計28萬余元。此外,夫婦倆還主張了5萬元的精神撫慰。
為了證明女兒適用城鎮居民標準領取死亡賠償,王安光夫婦向法庭提交了兩份證據,分別是凱里市廣場路派出所和王賽霞租住屋的房東的證明。記者看到,兩份證據均證實王賽霞在凱里興莊巷315號居住了兩年之久。
死者系不明身份人員?
被告人張世俊對王安光夫婦的主張無異議,但表示自己“只是跟老板李曉衛打工,無能力進行賠償”。財產保險公司則稱已就此案賠付20多萬元,其法定的責任和義務已履行完畢。而肇事車車主李曉衛就此與原告方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李曉衛對王賽霞是否是王安光夫婦的女兒提出了質疑。他說,通過事故責任認定書不難發現,王賽霞沒有身份證號。而在王安光家的戶口薄上,無關于王賽霞的登記。此外,王安光未能向法庭提供出王賽霞的學生證、畢業證、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結婚證……這些都在說明這樣一個問題,王賽霞屬于身份不明人員。王安光聲稱與她是父女關系缺乏依據,因此,他夫婦不具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
此外,李曉衛認為,王賽霞年滿17歲,不滿18歲(指事發時),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又是農業戶口,應該按照農業家庭戶口的標準計算其死亡賠償金。而王安光夫婦要拿到這賠償金,只有在提供出他們系父(母)女關系的證據。此外,李曉衛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辯論。
“親友團”發怒了
針對李曉衛的質疑,王安光夫婦拿出了凱里市萬潮鎮荷花村委會出具的證據。這份證據表明,王賽霞系王安光的二女兒,出生于1993年1月13日,因父母超生至今未上戶口。凱里市萬潮鎮派出所在該證據上蓋章確認。
而對于李曉衛質疑的言辭,王安光的“親友團”議論紛紛,有的索性提出了抗議,但被法官阻止。但庭審結束后,王安光的一位親戚忍無可忍,進入審判區,大罵起來。她認為李曉衛關于“王賽霞是否是王安光夫婦的女兒”的言論實在太荒唐。
在庭審的最后,法官組織調解,但因雙方就賠償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而協調宣告失敗。此案法院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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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體現的是“同命不同價”的現象,而所謂同命不同價,是指在一些案件中,因為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的不同,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賠償標準間的差異也很大,在2003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以2006年為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759元,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為3587元,據此計算,城鄉居民死亡賠償金可相差16萬多元。
而在本案中,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王賽霞獲得死亡賠償金是6萬多元;而如果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則是28萬余元。兩者之間相差22萬元。(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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