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金融時報 為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及外匯管理方式的轉變,完善外匯收支統計監測,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通知,決定調整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內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要求以及境內收付款憑證使用范圍,并規范機構外匯賬戶和個人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結售匯信息采集。
通知指出,境內銀行應按照涉外收付相關憑證調整內容及樣式做好新憑證啟用準備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依據有關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完成新憑證備案工作。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新憑證啟用時間將另文通知。
自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新憑證啟用之日起,調整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要求和境內收付款憑證使用范圍。境內居民(包括機構和個人)之間通過境內銀行辦理的外匯收付款以及貨物貿易核查項下人民幣收付款應按要求填報境內收付款憑證。其中,貨物貿易核查項下外匯和人民幣收付款,收付款雙方均應填寫境內收付款憑證;非貨物貿易核查項下外匯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收款方無需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境內銀行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內居民填寫的上述境內收付款憑證涉及信息,以及無需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的境內外匯收入基礎信息。
通知要求,境內銀行應規范機構外匯賬戶和個人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信息以及購匯進入機構外匯賬戶和個人資本項目外匯賬戶信息(以下簡稱外匯賬戶內結售匯信息)的采集,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采集信息。
通知還指出,涉外收付相關憑證調整和外匯賬戶內結售匯信息采集的接口規范詳見《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與銀行業務系統數據接口規范》(1.2版)、《銀行接口錯誤反饋類型說明》(1.2版)、《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向銀行反饋申報/管理數據接口規范》(1.2版)。境內法人銀行總行及境外銀行境內牽頭行(以下簡稱銀行總行)應按照上述規范和有關規定修改接口程序和自身業務系統。其中,銀行總行應在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與涉外收付相關憑證調整有關的接口程序和自身業務系統的修改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做好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調測試等準備工作;銀行總行應在2012年6月30日前做好外匯賬戶內結售匯信息報送準備。記者牛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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