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駕、毒駕、無證駕駛等具有巨大危險性的駕駛行為不能逍遙“罪”外。
法國一些研究人員認定,駕車人“困駕”的危險性與“醉駕”不相上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清醒狀態下的兩倍。美國研究人員的相關研究也表明,缺少4個小時睡眠對人體反應能力的影響相當于喝6罐啤酒。(6月1日《廣州日報》)
“困駕”危害堪比“醉駕”,少睡4小時等于喝6罐啤酒。可見,“困駕”也是十足的危險駕駛。
去年五一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危險駕駛罪僅包括醉駕駕駛和在道路上飆車行駛兩類危險駕駛行為。這意味著“危險駕駛罪”沒有涵蓋所有危險駕駛行為,其他諸如嚴重疲勞駕駛、毒駕、無證駕駛等具有巨大危險性的駕駛行為依然逍遙“罪”外,正成為嚴重威脅交通安全和公眾生命的重要因素。
疲勞駕駛是一種極為常見的交通違法行為,也是引發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統計顯示,因疲勞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60%是睡眠不足3.5小時引起的。2010年,宣恩“7·25”交通事故造成6死1重傷的嚴重后果,其原因就是由于駕駛員一夜麻將導致睡眠不足,疲勞駕駛造成的。今年5月27日,來自山東威海的一輛運海帶的半掛車,準備開往福建莆田,在甬臺溫高速寧波段因為極度疲勞打了個哈欠,就翻下落差15米的路基,造成巨額經濟損失(5月28日《寧波晚報》)。
“毒駕”的危害也日益顯現,前不久發生在江蘇的“4·22”特大交通事故,造成14人死亡的人間慘劇,讓“毒駕”再一次醒目地進入公眾視野。對此,也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視,多次表態正努力促進“毒駕”入罪。而嚴酷的現實卻并沒有因為社會各界的焦慮而有所緩解,一些危害重大的“毒駕”案依舊頻發,不斷觸動公眾敏感的神經。比如,廣西柳州市警方5月30日通報,一名19歲男子5月28日晚吸食毒品后駕駛小轎車,在柳州市一路口闖紅燈撞上一輛兩輪電動車,電動車手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其實,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上述各種危險駕駛行為都認定為違法,并且規定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違反者給予拘留和罰款的行政處罰。但在入罪上,這次修改刑法卻只納入了醉酒駕駛和飆車兩種危險行為。
隨著小汽車的激增,道路交通安全在社會公共安全中的影響日益增大,從醉駕入刑一年來的良好效果看,進一步擴大危險駕駛罪的規范對象,促其實至名歸已是客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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