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北京遭遇暴雨襲擊,造成嚴重的人員財產損失。7月26日,本市降了61年來的特大暴雨,津城百姓親歷了氣象災害,對城市應對氣象災害的能力也更加關心。今年7月17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決定于9月1日起施行。昨天,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實施《天津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宣傳貫徹動員會。
針對本市氣象特點細化防御要求
據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介紹,《天津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共6章、32條,進一步深化和完善了氣象災害防御的基本原則。從天津的實際情況出發,增加了“統籌規劃、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的原則要求。進一步細化氣象災害的預防要求,針對本市當前城市建設特點,第十一條對防風工作細化了要求,在要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的同時,增加規定要定期組織開展搭建物、廣告牌、在建建筑物、構筑物防風加固工作的監督檢查。
針對本市干旱災害、冰雹災害經常發生的實際情況,第十四條要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下,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和指導,要根據干旱災害發生的情況,組織開展人工增雨、增雪作業,減輕旱災影響;在冰雹易發生區域,應做好人工防雹作業工作。
針對本市雷電災害經常發生的實際情況,第十五條要求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人或使用人,應做好日常維護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定期進行檢測,從而保證防雷裝置完好有效。
針對本市大項目建設多的實際情況,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要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家和本市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論證中,應當把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的一項內容。
災害性天氣警報由氣象臺站統一發布
“條例”根據天津實際情況,細化了參與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平臺建設的有關部門,并且明確其責任。在氣象災害易發區、人口密集區和大型活動場所等增設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健全應急監測隊伍,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進一步明確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發布制度。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根據電子信息技術發展,進一步擴大災害性天氣警報發布媒介。
進一步細化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規范,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要根據災害性天氣變化情況,及時對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預警信息進行更新,并及時予以解除。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本市實際情況,對氣象災害發生后的應急處置措施進行了細化規定。細化了對氣象主管機構以外其他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應急工作方面的要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庫的水量調度,農業生產技術指導,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維護,電力、通信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等應急工作。
氣象局長詳解《條例》實施的意義
天津市氣象局局長權循剛提出,《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本市防御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減輕因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于多種原因,暴雨、臺風、冰雹、干旱、高溫、大霧、沙塵暴等成為本市近年來的重要氣象災害,其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容忽視。日益嚴峻的天氣、氣候環境,使本市氣象防災減災任務非常繁重。全市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認真履行《條例》賦予的責任和義務,全力做好氣象災害預防、災害監測與預報預警、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三個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