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定點屠宰是政府管控行為,肉制品市場事關百姓安康。是生命健康權重要,還是市場自由貿易重要?日前,發生在重慶市云陽縣的一起“屠夫”狀告商務局違法行政案件再次將這個問題擺上桌面。不過,莊嚴的審判臺前告訴商業經營者,市場經濟更是法治經濟,任何生產經營務必在法律法規的許可下進行。否則,你就必須為自己的違法后果負責,“沉重的罰單”定當接受,還不得繼續從事非法生產經營行為。
2008年夏季,因一起刑事案件的查辦打破云陽縣生豬定點屠宰格局,市場豬肉來源開始多元化。具有生豬販運、屠宰經驗和市場銷售經歷的云陽縣雙江鎮居民李權明見有機可乘,在沒有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許可的情況,與人聯合在云陽縣雙江街道辦事處稻場村8組大肆從事生豬屠宰加工。2011年3月30日,云陽縣商務局、云陽縣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在聯合執法過程中,根據群眾舉報查獲李權明等人的“屠場”,現場查獲待宰生豬30頭,已宰殺豬胴體3頭。經進一步調查取證,云陽縣商務局認定李權明等人的行為屬于私屠濫宰。2011年7月19日,云陽縣商務局傳喚李權明等人,在辦公室向他們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聽證告知書。2011年7月25日,作出渝云商行執罰字[2011]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處以沒收活豬30頭,豬胴體3頭,罰款208998元的行政處罰。
收到該處罰決定書后,李權明等人認為事件性質的認定不當,罰款的依據也不足,遂向云陽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李權明在法庭上訴稱,被告方查獲的生豬是胡傳明寄養在原告方租用的圈養場,目的不是宰殺,被告作出的處罰認定事實錯誤。被告方作出該行政處罰前未向原告方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聽證權利告知書,被告作出的該處罰決定是違反法定程序的。起訴請求:撤銷云陽縣商務局作出的渝云商行執罰字[2011]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云陽縣商務局出庭辯稱,對李權明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認定是正確的。在2008年6月,被告方在執法過程中曾處罰過李權明利用該租用的場地實施私屠濫宰違法行為。2011年3月30日,被告方在聯合執法過程中再次當場查獲李權明實施私屠濫宰違法行為。次日,被告在調查李權明時,李權明承認被告扣押的生豬是“請我幫忙殺的”。被告方對李權明的行政處罰程序是合法的。被告方是對李權明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的,在李權明拒絕簽收法律文書、放棄聽證后,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
一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商務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予以行政處罰。因此,被告云陽縣商務局具有作出本案處罰決定的相應職權。被告在執法過程中,查獲原告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產品等,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故被告的處罰有事實依據、法律依據,且處罰程序合法。原告起訴認為被告處罰決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的理由不成立,其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意見不應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中院裁定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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