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百首歌曲均是“亂唱”
昨日(12月20日),記者從柳州市中級法院獲悉,有關機構在柳州市開展的卡拉OK歌曲侵權維權行動仍在進行,目前第三批卡拉OK歌曲侵權案已作出一審判決,奧斯汀、佰迪樂等3家知名娛樂場所均被判刪除侵權曲目。這批案件與前兩批的最大區別在于:集體權利管理人首次作為原告主張權利;涉嫌侵權的歌曲數大幅上升,法院支持的賠償金額相應增加。
此批案件被告,包括柳州市奧斯汀飲食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斯汀”)、柳州市佰迪樂米樂星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迪樂”)等3家KTV經營企業;而北京華誼兄弟音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華誼”)、佛山市順德區孔雀廊娛樂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孔雀廊”)、北京竹書房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竹書房”)等多家文傳、音樂公司,委托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與上述被告對簿公堂。
此批案件涉及的卡拉OK曲目近百首,有不少膾炙人口,比如鳳凰傳奇的《最炫民族風》、《月亮之上》和《自由飛翔》等。
音集協的代理人訴稱,該協會是經國家版權局批準成立、國家惟一的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對音像節目的著作權以及有關的權利實施集體管理,可代表協會權利會員對使用音樂電視(錄影)作品的卡拉OK經營者收取著作權使用費。音集協與華誼兄弟、孔雀廊等公司都簽有著作權授權合同。
今年3月,北京市一公證處工作人員以及音集協委托代理人以消費者的身份,先后來到柳州市公園路佰迪樂KTV、華天世紀酒店奧斯汀KTV點播歌曲,攝像取證。音集協認為,被告3家娛樂場所侵犯原告音樂電視作品的復制權和放映權,造成經濟損失,要求刪除侵權歌曲,承擔賠償責任。
音集協代理人介紹,綜合廣西經濟發展水平,協會主張按每首歌1000元的標準賠償,以及為此支出的公證、住宿交通和律師等費用。
被告:
索賠標準屬“天價”
據了解,柳州市此前的兩批卡拉OK侵權糾紛,原告都是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屬個體權利人;此次提起訴訟的音集協,有眾多文傳、音樂公司為會員,屬集體權利管理人。
被告娛樂場所質疑索賠的法律依據和標準。
奧斯汀、伯迪樂的代理人表示:首先,音集協雖然從北京華誼、孔雀廊等公司處獲得授權證書,但同樣無法證明北京華誼、孔雀廊等公司是案件爭議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人,因此音集協也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次,被告娛樂場所是通過合法途徑購買了歌曲點播系統,該點播系統自帶了涉案音樂電視作品,“被告為點播系統支付了費用,就不應再向音集協支付費用。”第三、即使被告娛樂場所侵權,原告也無法舉證證實侵權獲利金額。
這些娛樂場所提出,音集協按每首歌1000元的標準索賠,簡直是“天價”。
奧斯汀的代理人表示,他們的曲庫里有10萬首左右的歌曲,如果以1000元為標準,僅歌曲播放費用就要支付1個億,根本無法承受;而且,每首歌曲賠償1000元,不符合廣西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將使KTV行業陷入經營困境。這位代理人認為,廣西是西部欠發達地區,與毗鄰的云南經濟發展水平相當,但同類案件只以每首歌400元作為賠償標準;經濟發達的上海,才以每首歌1000元作為賠償標準。
法院一審:
未經許可,每首歌賠500元
柳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音集協和北京華誼、孔雀廊等公司簽有《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涉案音樂電視作品中也出現北京華誼、孔雀廊等公司的標識,在奧斯汀、伯迪樂不能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確認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人為北京華誼、孔雀廊等公司,而音集協根據《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對涉案音樂作品的放映權進行管理,并有權向侵權者起訴,所以音集協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奧斯汀、伯迪樂在沒有取得涉案音樂電視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以營利為目的采用卡拉OK等方式向公眾放映,侵犯著作權人合法權利,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根據現有證據,不能確定音集協的實際損失和奧斯汀、伯迪樂的違法所得,柳州市中級法院考慮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侵權持續時間、經營規模、涉案音樂流行程度等因素,確認按每首歌500元的標準賠償。同時,奧斯汀、佰迪樂還需賠償音集協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
由此,柳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奧斯汀、佰迪樂刪除曲庫中的侵權音樂電視作品,賠償金額總計近15萬元。記者注意到,與前兩批案件只有七、八首歌涉案相比,此批案件涉案歌曲大幅上升,賠償數額水漲船高。目前,涉案被告還未決定是否上訴。
上一篇 :因被判刑開除工作籍,20年申訴終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