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東南州中級法院就凱里農民王賽霞遭遇車禍死亡,親屬要求按城市居民標準賠償案作出了終審裁定,該裁定支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判令責任人李曉衛、張世俊按照城市標準賠償王賽霞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總計27萬余元的判決。
據介紹,2011年3月20日,駕駛員張世俊駕駛車主李曉衛的重型貨車由凱里市三棵樹往金泉湖方向行駛,行至仰阿莎大道0公里+800米處時,因車輛嚴重超載,臨危措施不當,導致車輛翻滾后將人行道上的行人王賽霞(1993年出生)、胡廷逍遙(系王賽霞的兒子,1歲)和文良翠撞死。交警部門認定,張世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后,經協調,胡廷逍遙和文良翠分別獲得了10余萬元的賠償。因王賽霞在凱里城區居住的時間已超過一年,家人堅持要求按城鎮標準進行賠償,當事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對簿公堂。
凱里市法院查明,王賽霞系凱里市萬潮鎮荷花村農民王安光、龍金芝夫婦生育的女兒,由于超生而沒有上戶,所以直到遭遇車禍時均無戶口。
而在遭遇車禍前,王賽霞輟與胡朝兵在凱里興莊路315號同居已達1年以上。《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公安廳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以下簡稱“指導”)第34條規定:對于受害人戶籍上雖然登記為農村居民,但有證據證實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害人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法院認為,王賽霞雖為農村戶口,但在凱里市區居住已達一年以上,完全符合“指導”規定的情形。由此,法院判令車主李曉衛和肇事車駕駛員張世俊向王安光夫婦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27萬余元。
一審判決之后,李曉衛不服上訴至黔東南州中級法院。李曉衛認為,王賽霞系未成年人,身份不明,無在凱里興莊路315號居住的正當理由,應當按照農村人口計算賠償標準。
黔東南州中院對凱里市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認為王賽霞父母在一審庭審中提交的證據能夠完整證明王賽霞的身份以及居住情況,李曉衛對這些證據不認可,但又未提供任何反駁證據,其所提出來的理由均不足以推翻上述的證據。
根據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法律,黔東南州中院作出了駁回李曉衛上訴的終審裁定。目前,此案進入執行程序。(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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