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錦屏縣法院就該縣第一例酒駕案作出一審判決,來自該縣大同鄉秀洞村的涉案人員向克孝酒后駕車并致人死亡,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據介紹,2010年11月24日上午,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向克孝(男,1969年出生)在飲酒之后駕駛自購的未注冊入戶的無號牌三輪低速汽車(俗稱“爬山王”),裝載乘客吳定永,由大同鄉陳家溪往秀洞村方向行駛。
當車輛行駛至土地坳(秀洞至下江同村公路3KM+900M)處的一個上坡急轉彎路段時,因向克孝操作不當,致使“爬山王”駛出公路左側,翻下外坎,乘客吳定永當場死亡。經錦屏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向克孝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事發后,向克孝主動與受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項并達成協議,賠償死者家屬59000元整。
錦屏縣法院認為,向克孝無視交通安全,在無證和飲酒的情況下,駕駛無牌照機動車輛,造成一人死亡,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從重處罰,但鑒于向克孝認罪態度較好,已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兌現了賠償款,具有悔改表現,可酌情從輕判處。鑒于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向克孝有期徒刑6個月。(龍本坤 劉榮廷 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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