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訊 2012年2月22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詐騙案,一審判處被告人楊某坤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
法院查明,被告人楊某坤曾介紹一貴州女子到管某為妻。2008年6月中旬,被告人楊某坤打電話給管某,告知有兩個貴州女孩想嫁至豐城,問豐城有沒有男孩子想要。恰好早段時間被害人萬某和管某某的家人分別委托管某幫忙為其在貴州找個老婆。同年6月17日,管某帶管某某和萬某乘車至貴州找到被告人楊某坤,被告人楊某坤又帶三人坐車至黎平縣,到達黎平縣后,被告人楊某坤打電話給楊某錄、化名為“龍某”的楊某錄介紹化名為楊某芝和楊某香的兩名女子到招待所,分別與管某某、萬某見面,雙方均表示滿意。第二天,自稱為楊某紅父親和楊某香母親的人先后來到招待所,被告人楊某坤和楊某錄一方先后與管某某、萬某商談彩禮之事,最后談定每人彩禮為24900元、介紹費為6000元,共計61800元。6月20日,管某某和萬某的家人共匯款61800元至楊某香的賬戶,錢到賬后,管某某和萬某帶楊某芝、楊某香返回豐城。楊某錄從銀行取出60000元匯款,被告人楊某坤從中分得贓款9400元。6月23日、6月28日,萬某與楊某香、管某某與楊某芝分別辦理了結婚登記。6月26日、8月8日,楊某香、楊某芝分別逃跑。被告人楊某坤得知貴州女孩逃跑的消息后,從楊某錄處拿到1800元后便躲藏起來。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介紹婚姻為名,通過虛構身份等方式隱瞞真相,結伙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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