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網訊 宣傳單清楚寫明可治療眼睛黃斑病變,可涂抹四天卻發現說明書上根本沒有注明此療效,受騙后老人向凱里市工商局投訴,最終于昨日獲賠395元。
3月19日,蔣大爺來到凱里市工商部門申訴,他3月11日在新時代大藥房購藥時,藥店工作人員拿出一張“萬里明”藥品宣傳廣告向他推介,宣傳單上清楚地標明此藥可治療眼睛黃斑變性。于是蔣大爺花費195元購買了一盒,可治療4天后病情仍不見好轉。當他仔細閱讀了藥品說明書才發現,該藥根本就沒有提及有此療效,明顯商家的宣傳與藥品實際不符。老人認為商家存在欺詐行為,因此向工商部門投訴,要求商家退還貨款,補償車費、誤工費用等。
接案后,轄區工商分局證實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的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執法人員認定該商家的行為已涉嫌違法。
經調解,商家于昨日退還了消費者195元的購藥款,并一次性補償誤工費、車費200元,共計人民幣395元,蔣大爺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工商部門提醒:購買藥品時應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誠信藥店,遵循專業人士的用藥建議,千萬不輕信廣告宣傳,一定要仔細閱讀藥品說明,切實提高安全合理用藥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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