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當事雙方握手言和
今年3月,家住臺江縣臺拱鎮水井村的潘愛三被暫居臺江交孟的蔡德洪飼養的狗養傷,事發后因雙方因就賠償事宜協調未果,潘愛三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5月30日,臺江縣法院在該縣排羊鄉政府院壩審理了這起案件。
狗咬人起糾紛
53歲的潘愛三訴稱,今年3月21日下午3時左右,她上山打蕨菜,路過臺江縣城附近的交孟寨高速公路橋下蔡德洪的臨時住處時,蔡德洪飼養的母狗突然從屋內沖出,咬了她的左腳。
潘愛三喊叫起來,蔡德洪立即出門制止。隨后,根據潘愛三的要求,蔡德洪從自家狗身上扯下毛發燒成灰擦在了傷患處。接著,蔡德洪又帶著潘愛三到臺江縣檢疫站檢查打狂犬針,但當時正值下班而未果。
次日,潘愛三獨自去注射狂犬疫苗,產生了298元的“注射費”,她要求蔡“報銷”遭到拒絕。最終,潘愛三將蔡德洪告上了法院,請求其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總計1700多元。
蔡德洪當庭答辯說,潘愛三被狗咬是事實,但當時無人看見,故無法確定“行兇”的狗就是他飼養的……潘愛三對他的說法極大不滿,站起身來理論,但被旁人拉住了。
法官也認為蔡德洪話不符合事實,提出以下的問題:“既然你認為不是你飼養的狗咬人,那你為何還要扯狗毛燒灰擦傷,又為何陪潘愛三去防疫站呢?”
“她被狗咬了,我趕來幫忙,并沒有考慮是不是我飼養的狗所為的問題。”蔡德洪說。
法官接著又詢問他飼養的狗兒的數量、“行兇狗”的毛發等,并與潘愛三的描述的情況進行比對。結果發現二者所述相差不大。
法官調解
200元化解紛爭
法庭調查結束法官認定以下事實,潘愛三被狗咬傷左腳后,蔡德洪帶她到縣防疫站就診,但醫生說病情不嚴重,可注射狂犬疫苗,也可不注射。潘愛三選擇不注射。次日,她又覺傷勢嚴重,便獨自去注射了狂犬疫苗,花了298元人民幣。“這件事蔡德洪是有責任的。”法官強調說。
因為潘愛三和蔡德洪都認可法庭認定的事實,所以法官決定直接進入調解程序。潘愛三索賠金額是1700多元,但僅能提供出298元“注射費”的票據,再無其他證據。所以法官明確表示補償與她的“期望值”會有很大差距。
而蔡德洪對潘愛三獨自去注射狂犬疫苗的行為產生了質疑,因此不愿意給予補償。
法官拿出的調解方案是:298元的注射費,蔡德洪承擔200元,潘愛三承擔98元。經做說服工作,原、被告在調解書上簽了字。但是,在法官將200元補償金遞給潘愛三時,她又心生悔意,不愿接受,還痛哭起來。最終,她是嫂嫂王雪飛出面做工作,才解了她內心的結。蔡德洪借機向她賠不是,雙方握手言和。
狗兒咬倆人
主人要擔責
對于這起案件,一些旁觀群眾不太理解,他們認為,狗兒咬人是狗兒的事,為什么要讓人來承擔責任呢?就此審理潘愛三一案的張建生法官當眾作出了解釋,并搬出了法律條款。
張法官說,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以及《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在這起狗咬人的案件中,蔡德洪并沒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明受害者有責任或有重大過失的證據,所以,他就該承擔責任。”張法官說。(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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