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經營性公路收費不超二十五年
交通運輸部修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向社會征求意見 經營性公路收費不超二十五年
-免費政策影響收益可延長收費年限
-政府應公告明確終止收費日期
-高速公路逐步全國聯網減少收費點
本報訊 北京消息:交通運輸部昨天宣布修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國家實施免費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響的,可通過適當延長收費年限等方式予以補償。收費公路終止收費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明確規定終止收費的日期,接受社會監督。
按照征求意見稿,還貸、經營期滿后,除由公共財政承擔養護費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則收取通行費,收費年限可按照公路的兩個大修周期進行核準。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一)對于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貸款、有償集資款總額、融資成本、償還債務的期限、當地物價指數、收費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計算確定。(二)對于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投資總額、融資成本、合理回報、當地物價指數、收費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確定。(三)對于還貸、經營期滿后的高速公路收費標準應當根據養護及運營管理成本確定。(四)修建與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無關的設施、超標準修建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其費用不得作為確定收費標準的因素。(五)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可根據交通流量、當地物價指數變化情況等因素適時予以調整。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除兩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但是,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確需設置主線收費站的應當聯合設置。逐步實現全國聯網,減少收費站點,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
新增非收費公路的發展資金由公共財政承擔;收費公路以高速公路為主體,其發展資金除公共財政投入外,可利用社會融資方式籌集,通過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償還。但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權益以外,收費公路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及養護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
經營性公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其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選定的投資者應當與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經營性公路由依法成立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 (據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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