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18日,黃平縣新州鎮十里橋發生惡性交通事故,造成四死四傷。事故發生后,檢察機關認定非直接駕駛車輛的車主羅安祥、唐元木觸犯刑律,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他們明知車輛有問題還讓駕駛員把車開走。近日,黃平縣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有罪指控,但卻將罪名變更為了交通肇事罪。
事故回放
據介紹,去年5月18日下午,家住鎮遠縣蕉溪鎮木元村毛坪組的龍漢權駕駛一輛紅色重型自卸貨車從黃平縣城往鎮遠方向行駛,16時05分,車輛行至五甘線113公里550米處(小地名叫新州鎮十里橋)時,車輛突然在公路左側側翻,并碰撞左側道路護坡,致使護坡局部垮塌。
事故發生時,駕駛員龍漢權和在道路左側正常行走的楊江明、楊江平因躲避不及,當場死亡,另有五人受傷,其中一名傷者因搶救無效死亡。死者除了龍漢權之外,均是十里橋小學的在校學生。
交警部門認定,在事故中死亡的駕駛員龍漢權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檢察機關認為作為車主的羅安祥、唐元木有罪,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車主有罪
今年1月24日,黃平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車主羅安祥和唐元木承認自己有罪,但他們的辯護人則認為檢察機關的認定“過于武斷”,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撐。
二位車主在承擔普通的民事責任時,是否還應兼承擔刑事責任呢?控辯雙方就此問題在庭審中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黃平縣法院審理查明,肇事貨車是2011年底,羅安祥與唐元木共同從紫云縣買來的,無牌無證,唐元木送去修理和改裝后,由二人共同營運。2012年3月,羅、唐二人將車輛安排到凱里黃平機場工地運輸土石方,由唐元木負責經營管理,聘請羅永貴駕駛。2012年4月,車輛在營運過程中翻車而損壞。修車時,羅永貴提出不再駕駛該車并外出打工。
而在此時,肇事駕駛員龍漢權向二被告提出要找車開,羅安祥和唐元木遂于2012年5月18日叫龍漢權將肇事車從黃平開回鎮遠,羅安祥隨行。當日16時05分,車輛行至事發處時肇事。
車主有罪 被判緩刑
黃平縣法院認為,羅安祥、唐元木明知肇事車輛無牌無證,未經國家安全技術檢驗及登記而仍然購買并用于營運的行為是違法的。
此外,二人在明知肇事車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還要指使龍漢權將其開走,最終造成了惡性交通事故,這樣的行為已構成了交通肇事罪。
對于檢查機關指控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黃平縣法院認為,從犯罪的構成要件和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羅安祥和唐元木的行為并未構成此罪。
據了解,黃平縣認定羅安祥、唐元木犯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即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即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鑒于上述的認定等,黃平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羅安祥、唐元木二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執行。(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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