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縣為加強駐村干部隊伍管理,印發了《關于規范全縣駐村干部請銷假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全縣駐村干部因公、因私需暫離所駐村的,需辦理請銷假手續。請假三天及以下的,駐村干部提前將請假條交所駐村“兩委”進行研究審批,報鄉鎮黨委和派出單位備案后生效;請假四至六天的,駐村干部提前將請假條交所駐村“兩委”研究并提出意見,由鄉鎮黨委審批,報組織部和派出單位備案后生效;請假七天以上的,駐村干部提前將請假條交所駐村“兩委”研究并提出意見,報鄉鎮黨委和派出單位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組織部審批后生效。
特殊或緊急情況,可口頭請示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領導,征得同意后方可離崗,但請假手續必須在第二天委托他人補辦齊全。
《通知》要求:駐村干部請假必須嚴格按照請假程序履行好相關手續,沒有辦理請假手續外出、逾期不歸或未及時辦理銷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駐村期間被省、州、縣通報一次以上的駐村干部,原則上不批準請假。對不認真執行該制度,嚴重影響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唐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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