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范狂犬病的傳播,保障人民群眾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州省動物防疫條例》《貴州省犬類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三創”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凱里市建成區范圍內組織開展犬類動物飼養管理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圍:凱里市建成區內。
二、凡飼養犬類動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凱里市建成區內飼養犬類動物,必須經凱里市公安部門審批同意并發放準養證明后方可飼養。
(二)定期攜犬類動物到市動物檢疫部門注射獸用狂犬疫苗(每年不少于兩次),掛免疫牌,領取家犬免疫證。
(三)對犬類動物必須關養或圈養,不得影響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休息或工作。
(四)不得在公共場所放養犬類動物或在戶外遛犬。
(五)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放任犬類動物恐嚇他人或驅使犬類動物傷害他人。
(七)犬類動物在公共場所或戶外排泄糞便,由帶犬人負責清理。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安、城管執法、畜牧等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飼養犬類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市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類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驅使犬類動物傷害他人的,由市公安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城市公共場所放養犬類動物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照《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飼養人未定期對犬類動物注射獸用狂犬疫苗的,由市畜牧部門依照《貴州省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并對犬類動物實施強制免疫,費用由飼養人承擔。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對轄區內違反以上規定的市民要進行勸阻教育并及時向市公安、城管執法、畜牧、衛生等職能部門報告。
五、犬類動物傷害他人時,犬主應及時將受傷人送疾控部門進行狂犬病疫情監測,清創治療和注射狂犬疫苗,所產生費用由犬主負責。
六、對狂犬、疑似狂犬等傳染病疫犬,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捕殺;對流浪犬、非法養犬,一經發現,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進行處理。
七、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以上規定并積極舉報違規行為。舉報電話:0855—8222408(市公安局),0855—8062939(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八、本通告自2013年2月10日起正式實施。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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