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不得濫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guī)定》日前施行。最高檢要求,單位和個人應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要“正當、誠實、守信”,不得濫用。
規(guī)定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提出了6個原則性的要求:檢察機關開展查詢工作要“依法、客觀、及時、便利”;單位和個人應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要“正當、誠實、守信”,不得濫用;檢察機關“不參與、不干預”對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對經(jīng)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的具體處置;人民檢察院應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的應用情況進行跟蹤、了解,以保證查詢結果得到正當、有效的應用;檢察機關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檢察機關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要主動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
根據(jù)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申請的事由應用查詢結果,不得用于查詢申請事由之外的其他事項,不得利用查詢結果進行不正當競爭或者從事非法活動。
人民檢察院依據(jù)一定規(guī)則和標準,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所認定的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犯罪信息進行收集、整理、錄入、存儲而建立了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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