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一個普遍性問題,也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反家暴需要各方發力,綜合施策
每年的11月25日至12月10日是國際消除性別暴力的16日運動時間。近期全國多個地方已經開展了反家暴活動,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家庭暴力是一個備受全球關注的問題。幾乎在所有的國家,不分種族、宗教信仰、文化傳統、文化水平等差異,都不同程度存在著家庭暴力。來自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2004年以來,婦聯系統受理的關于家庭暴力的投訴量,每年都在4萬到5萬件左右。另據統計,我國24.7%的女性曾遭受過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家庭暴力,嚴重損害了受害婦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危害了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
家庭暴力的實施場所以家庭內部為主,具有隱秘性。警察介入家庭暴力有其及時性和威懾力,受害婦女遭受家庭暴力,首先要摒棄“家丑不得外揚”的觀念,要第一時間報警,不要容忍放縱這種行為的發生。其次,受害婦女要有證據意識,遭受家暴后,可以用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固化丈夫對自己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可以保留由醫生做出的診斷書作為書面記錄,也可將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作為證據,還可以由家人和鄰居出具證言,作為認定家暴的有力證據,以此證明家暴發生的時間、地點等必要內容。
社會救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在我國盡快建立完善的社會救助網絡是迫在眉睫之事。為此,應對家庭暴力社會救助網絡進行有效規范,明確救助網絡的設立主體、組織機構、資金保障、運作機制等,從而建立起強有力的反家庭暴力社會支持系統,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庇護、救治、咨詢、法律幫助等,對家庭暴力實行“零忍耐”,切實保障受害婦女的人身財產安全。
今年的兩會上,許多代表和委員認為,我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時機已經成熟。我國應盡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構建以反家庭暴力法為主體,其他法律法規為補充的家庭暴力防治體系,強化執法機構干預家庭暴力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細化對受害婦女救助和施暴丈夫制裁的程序和措施,增強可操作性,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制裁家庭暴力行為。
當前,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人身保護令制度的有關內容。人身保護令制度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禁止威脅妻子;禁止傷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包括妻子的汽車、住房、辦公室等);禁止打電話與妻子聯系;下令施暴者限時搬出妻子的住所;賦予妻子暫時享有監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等。如果施暴丈夫違反了保護令,則很可能因違法而面臨被指控。保護令制度既是一種獨立的保護手段,也可作為民事保護令的輔助手段,以給被害婦女一個安全的生存空間,同時通過隔離和心理輔導緩沖直至消滅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家庭暴力糾紛案件的過程中,要自覺去除“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觀念,可嘗試將不愿意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未成年子女的證言、目擊證人的證言納入受害婦女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鑒于家庭暴力產生原因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對施暴丈夫的悔過書、保證書一般也以采信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