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旅游經營者交納了出國旅游的意向訂金,雙方并未簽訂旅游合同,后因目的地國局勢動蕩而放棄旅游計劃,市民要求旅游經營者退還訂金卻遭拒絕。之后,市民分別投訴至工商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但均未果。那么,市民能向旅游經營者索回訂金嗎?
事件回放:
要求退款遭拒
今年10月21日,退休老師李阿姨和3個老同事一道,到南寧海外旅行有限責任公司柳州第一分公司(以下簡稱旅行社),看中了旅行社經營的“泰國曼谷芭提雅六日游”的線路,雙方達成了旅游意向,李阿姨等4人當天根據旅行社要求,繳納了8000元訂金,旅行社向她們出具一張加蓋了公章的收據。當時,4人向旅行社口頭提出,希望能盡快安排出游,但雙方既未最終敲定出行日期,也未簽訂旅游合同。
近期,由于泰國局勢動蕩,出于對自身安全的考慮,李阿姨等4人決定放棄出游,并于12月2日找到旅行社要求退款,遭到旅行社拒絕。4日,李阿姨等4人委托李阿姨的女兒,再次找到旅行社交涉,被旅行社以“已為李阿姨等4人確定了12月10日出游時間,并已產生了相關費用”為由,拒絕退款。無奈之下,李阿姨女兒向轄區的紅光工商所進行投訴。
12月5日,工商部門召集雙方主持調解。工商部門認為,李阿姨等4人要求退款理由充分,希望旅行社能如數退款。旅行社當時表示,6日下班前予以答復,可等到當日下午,李阿姨等4人卻等來旅行社寄來的一紙出團通知,還要求李阿姨等4人補齊尾款。李阿姨女兒轉而向當地旅游局投訴,旅游局則以雙方未簽訂旅游合同為由,沒有受理她們的投訴。
工商部門:
退還訂金要求合理合法
柳州市柳南工商分局紅光工商所的負責人告訴記者,經他們了解,李阿姨等4人與旅行社并沒有簽訂旅游合同,即雙方并未書面約定“泰國曼谷芭提雅六日游”出游具體日期。至于她們向旅行社交納訂金的行為,只表明旅游者向旅行社表達了旅游的意向,而“訂金”一詞在法律上沒有明文的規定,一般表示一種預先支付的價款,而旅行社稱其已為李阿姨等4人訂購了機票和辦理相關手續,已產生了費用,是旅行社的單方面行為,因此其無權要求李阿姨等4人承擔賠償責任。
該負責人還說,根據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有關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要求退款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經營者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可責令其改正,并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由于新《消法》于明年3月15日施行,工商部門目前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他們建議消費者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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