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的林女士到美容院做祛斑美容,反被儀器灼傷毀容。林女士一怒之下將美容院告上法院。12月29日,記者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經過審理,目前,法院判決美容院賠償6.74萬元。
2012年1月,石河子的林女士到一家美容院想做祛斑。美容院介紹,可以通過儀器激光祛斑美容,林女士當天就在美容院做了激光祛斑美容。
“美容后,臉上就出現了紅腫,疼痛難忍。”林女士說,之后幾天,她的臉部皮膚出現大面積的褐色斑,無法消除。在美容前,她臉上只有一點淡斑,并不明顯,現在臉上大塊的色斑,皮膚被嚴重灼傷,毀了容。
林女士當即找到美容院,美容院采取了多種補救措施,但近一年的時間里,林女士臉部皮膚依然沒好轉。
2013年2月,林女士將美容院訴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0余萬元。
法庭上,美容院老板劉某認為林女士臉部皮膚受損,是未按照正常程序護理造成的,美容院只能賠償2萬元。
法院審理后查明,該美容院為劉某個人經營,經營范圍及方式為一般經營項目(國家法律、法規有專項審批的除外):生活美容服務。
經雙方同意,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結論為:林女士面部損傷為八級傷殘。
法院認為,美容院負責人劉某在本人沒有醫療美容資格、且美容院也不具備醫療美容機構資質的情況下,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美容的規定,擅自對林女士實施屬于醫療美容范疇的祛斑治療,并造成林女士面部大面積褐色色素沉著的損害后果,對此,劉某負有主要過錯,應承擔60%的侵權責任。
林女士在未充分了解、認真審查的情況下,輕易要求美容院為其實施祛斑美容術,亦有過錯,應承擔40%的責任。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美容院負責人劉某賠償林女士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經濟損失的60%,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4千元,共計賠償6.74萬元。 (記者 饒俊華 通訊員 安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