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涉及廢除“還娘頭”和婚后“不落夫家”等婚姻陋習,提倡“婚姻自由”、“簡省為上”、“有媒有證”、“婦女衣服俱行客裝”等新式婚俗,并規定“聘禮只許六兩(銀子)為定,不許娘家苛求,違者鳴款公罰”,對悔婚、賴婚者處以重罰等內容。
由偶里、婁江、穩江、平略、八洋、甘烏、絞洞、卦治等苗族村寨的64名款首共同商議制定,在錦屏縣中部苗族地區的近百個村寨施行,這份“款規”在當時具有地方民族“婚姻法”的社會功能,對研究苗族社區內部管理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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