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衛生廳公布《貴州省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要求職業病診斷、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據了解,職業病診斷工作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設區的市(州)必須設立職業病診斷機構。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具有相應診斷資質的,應由所在市(州)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省內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細則》規定,職業病診斷應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作出。
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可以經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者住院觀察后,再做出診斷。
當事人對診斷結論不服,可依法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即一次診斷、兩級鑒定。(作者: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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