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部分被執行人規避執行,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義務。為依法制裁、懲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院決定對下列被執行人(或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司法拘留,現公開懸賞舉報相關線索,特公告如下:
一、懸賞內容
(一)本公告中被執行人(或相關責任人員)的下落;(二)本公告中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二、懸賞期限本次公告懸賞有效期限為一年,從本公告公開發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相關案件依法執行結案的,相應懸賞自然終結。
三、懸賞金額及條件(一)提供被懸賞對象下落線索,且在該線索幫助下本院依法查找、控制被懸賞對象的,提供該線索的第一舉報人直接獲得懸賞獎金人民幣1000元;(二)提供被執行人有效財產線索,本院依法控制、處置該財產的,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承諾,按照實際執行到位標的的一定比例向提供該線索的第一舉報人發放懸賞獎金。對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舉報的范圍限于:1.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金融理財等;2.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車輛、船舶、航空器、生產機器設備、庫存產品、生產原材料等;3.被執行人的債權、投資聯營收益或者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情況;4.有證據證明是屬于被執行人的隱形財產或者其他財產的情況;5.被執行人是私營個體合伙組織的業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個人家庭財產情況;6.法律規定的其他可供執行 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
四、舉報人不能獲得懸賞獎金的情形
(一)下列情形舉報人舉報相關線索的不能獲得獎金:1.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2.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已由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或者屬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查封,扣押范圍的;3.舉報人舉報被懸賞對象下落線索前,被執行人已主動出現的;4.舉報人舉報前,案件已執行完畢等結案的;5.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6.舉報人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編制工作人員的;7.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的財產信息進行舉報的;8.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是申請執行人的職工的;9.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不應支付懸賞金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情況:1.法院工作人員或者負有舉投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的,事前發現的不予支付,事后發現的收回。2.有兩個以上舉報人對同一財產或者同一財產線索進行舉報的,懸賞金由舉報在先的舉報人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舉報人均分。舉報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時的登記時間為準。
五、保密承諾本院鄭重承諾,對提供相關線索的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嚴格保密。
六、懸賞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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