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記者從貴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省政府近日印發的《貴州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提出,省、市(州)、縣(市、區、特區)分別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并規定醫調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隨機抽取人民調解員 當事雙方有權讓調解員回避
《辦法》規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人民調解員庫和專家庫,對人民調解員庫和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在醫療糾紛調解時,醫患雙方當事人在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從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庫中隨機抽取兩名人民調解員。
《辦法》同時明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對人民調解員提出回避申請且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重新抽取,經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也可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指定的調解員調解。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對人民調解員提出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重新指定。
索賠金額1萬元以上 醫療機構不得私了
醫療糾紛發生后,對索賠金額在一萬元以內的,可由醫患雙方當事人在醫方設立的專門接待場所自行協商解決;對索賠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一般應通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且醫療機構不得私自與患者及其家屬進行協商。
《辦法》規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接到醫療糾紛調解申請五個工作日內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受理。受理申請后,應當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調解的原則、程序、期限以及在調解中的權利、義務,并告知當事人可依法聘請代理人參加調解。不予受理的,應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此外,《辦法》明確提出,一方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非法行醫引起糾紛的調解申請將不予受理。
病歷資料患者有權復制
根據《辦法》,患者或其委托人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辦法》還規定,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隱匿、偽造或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必須向患方提供相關病歷資料。并且需與患者及其親屬共同對現場與醫療糾紛相關的診療器械、藥物、病歷資料等進行封存和啟封。
患者及其親屬出現七類行為將受處罰
《辦法》規定,患者及其親屬應當依法文明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有過激或者違法行為,不得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并明確提出患者及其親屬有以下七類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
1、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拉橫幅、設靈堂、張貼大字報等擾亂醫療秩序;2、侮辱、誹謗、威脅或毆打醫療機構人員造成一定后果;3、侵犯醫務人員人身自由;4、搶奪、故意損壞或竊取醫療機構的財物和醫學文書、檔案資料,以及與醫療糾紛相關的醫療證物(藥品、衛生材料、器械等),不聽勸阻或經勸說無效;5、拒不按規定將尸體移送太平間或殯儀館;6、患方非法占據醫療機構工作場所,干擾正常診療和辦公秩序;7、其他嚴重影響醫療和辦公秩序的行為。(記者 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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