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為保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順利實施,切實維護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休息休假合法權利,日前,從江縣出臺《關于進一步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干部職工帶薪休假有關事項進行具體安排。
《通知》要求各鄉鎮、各機關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干部職工帶薪休假工作,把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作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立行立改的專項整治活動來抓,認真執行干部職工帶薪休假制度,保證每位干部職工每年按應休假天數休假。
根據有關工作安排,各單位立即對2014年前8個月干部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清查,8月31日前上報執行情況及今年最后4個月休假計劃,同時,要求將執行情況及休假計劃在本單位公示欄內進行公示,接受全體干部職工監督。對拒不執行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并嚴肅問責。
《通知》規定,嚴格干部職工帶薪休假審批制度,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無法休年休假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單位在編人員總數的5%,超過本單位在編人員5%的,由單位書面向縣委、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說明,并報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經批準不能休年休假的,按規定支付未休假工資300%報酬,由所在單位自行籌資解決,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內一次性發放到位。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年休假備案、執行情況報告和執行考核等制度。對年休假制度執行不力和落實不好的單位,取消各類先進評選資格,并按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未按規定安排職工年休假且不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單位,要責令整改,除自行解決干部職工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負責人還要向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檢查。對拒不整改和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單位,按相關法規強制執行。因帶薪年休假問題,職工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相關爭議處理規定處理。( 吳德軍 向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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