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確保外出務工人員及時拿到屬于自己的“辛苦錢”、“血汗錢”,黎平縣積極探索建立“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
制度規定:凡在該縣承擔建設工程(包括民建房屋)的施工單位、加工業企業,均要求在簽訂施工合同或加工生產經營后30日內,到人社部門辦理預存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繳納手續。明確要求建設工程項目按照工程造價的1—3%預存工資支付保障金,單個項目預存工資支付保障金的額度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施工單位、加工業企業有無故克扣或拖欠工資涉及人數達20人及以上或涉及金額達20萬元及以上的;因拖欠、克扣務工人員工資導致20人及以上集體上訪、集體停工等突發性事件或其他嚴重后果的;支付務工人員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審核批準不再預存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后又出現拖欠或克扣工資的情形,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工程建設項目按工程造價的3—5%預存工資支付保障金,加工業企業推遲三年退還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
如施工單位、加工業企業有拖欠或者克扣務工人員工資、工程項目實行分包致分包方拖欠或者克扣務工人員工資、企業法人代表及負責人或者工程負責人逃匿或者死亡,造成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等行為行為之一的,由人社部門從其預存的工資支付保障金中予以支(墊)付。
2013年,該縣共受理民工投訴案件59起,成功調處52起,涉及職工人數928人,清欠工資672.4萬元,結案率達100%。(楊勝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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