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有關情況,并發布5起典型案例。對“知假買假者是不是消費者?“十倍賠償”是否要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是否適用違約之訴?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承擔何種責任?網絡消費時遭受損失網絡交易平臺如何擔責?等等熱點問題一一回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共18個條文,將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分九個方面向媒體介紹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關于多年熱議的“知假買假”問題,《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顯示,消費者孫銀山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腸過了保質期而購買,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孫銀山退貨并取得十倍價款賠償金。
孫軍工:也就是說,“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對于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于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對于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懲罰性賠償,是否應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規定》明確:“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孫軍工:也就是說,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這對于統一裁判尺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凈化食品、藥品環境,將產生積極影響。
規定還明確,商家應當對贈品質量安全承擔責任。《規定》第4條規定,“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孫軍工: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消費者對贈品雖未支付對價,但是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贈送的食品、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亦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于商家讓利性質,故對于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規定》作了限定,即該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
孫軍工在介紹司法解釋出臺背景時表示,近年來,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活動十分猖獗,涉及“毒奶粉”、“瘦肉精”、“假肉食”、“地溝油”、“蘇丹紅”、“毒大米”、“毒生姜”、“毒膠囊”、“塑化劑酒”等食品、藥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藥劣藥的“黑工廠”、“黑作坊”、“黑窩點”屢禁不止,虛假食品、藥品廣告十分常見,以普通食品甚至農藥殘留超標食品冒充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有機食品的現象比比皆是。這些行為給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危害,可能同時引發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2012年,全國法院受理的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共計13216件,占各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6%。并呈逐年上升趨勢。(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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