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女干部,應該55歲退休!”在上海某事業單位一家汽車服務公工作的徐娟(化名),滿心期待能到55周歲再退休,可單位卻在她50周歲時為她辦理了退休手續。徐娟為此將單位告到法院。近日,上海長寧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單位在徐娟50周歲時為她辦理退休手續并不違法違規,駁回了徐娟的訴訟請求。徐娟不服判決,已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
三份 “ 聘用合同 ”
2013年8月,被通知辦理退休手續10個月后,徐娟將上海市某汽車服務公司告到法院。訴狀中,徐娟提出四項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撤銷 2012年10月作出的“終止聘用合同、依法退休并停發一切待遇”的無效通知;二、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三、以每月6000元的標準支付自2012年12月至判決之日期間的工資、獎金;四、如果因被告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則賠償原告38個月的雙倍工資。
徐娟說,她于1994年8月調入汽車服務公司工作,從1995年12月起,公司先后與她簽訂了三份“聘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公司工作的近20年里,她從辦公室文員開始,一直做到辦公室主任兼人事經理,并被公司聘為經濟師。徐娟認為,她一直在管理干部和技術干部的崗位上工作,根據勞動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她的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但汽車服務公司卻超越法定權限,剝奪她的合法權益,強制她50周歲退休。
被告汽車服務公司則表示,徐娟只是普通工人編制,不是人事局在編的干部。根據汽車服務公司相關文件規定,工人編制的女職工都在50周歲退休。同時,根據上海市人事局相關文件規定,女職工聘用期間在管理崗位的退休年齡由單位自行決定。因此,公司在徐娟50周歲時為她辦理退休手續符合相關政策規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紙 “ 退出通知 ”
法庭查明,2000年,汽車服務公司聘任徐娟為辦公室副主任,2004年,其被聘任為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兼人事經理,在1998年至2012年期間,徐娟還先后擔任過汽車服務公司工會副主席、工會主席、女工委員、集團工會女工委員以及汽車服務公司黨總支委員等職務。同時,徐娟還具有經濟師職稱。
2008年10月,汽車服務公司免去徐娟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職務。2010年4月,徐娟不再擔任黨總支委員。同年11月,汽車服務公司黨總支發布《關于徐娟同志到齡退出中層干部序列的通知》,通知徐娟退出中層干部序列,退休后享受副科級待遇。2011年3月,集團工會換屆選舉后,徐娟不再擔任工會主席職務。2012年10月,汽車服務公司以徐娟到達50周歲退休年齡為由,書面通知其辦理退休手續。徐娟拒絕辦理。同年12月起,汽車服務公司不再向徐娟支付工資。
法庭上,雙方聘請的代理律師圍繞徐娟究竟應該在50周歲退休還是在55周歲退休,進行了針鋒相對的辯論。徐娟的代理律師認為,徐娟雖然沒有填寫過干部履歷表,但她具備經濟師專業技術職稱,在管理崗位工作多年,無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還是被告集團公司文件規定,都應該按干部身份辦理退休手續,也就是享受55周歲退休的待遇。而被告方律師則認為,徐娟的身份系職工,根據公司文件和法律規定,公司有權決定徐娟50周歲時辦理退休手續。
訴請缺乏依據
主審法官蔣萍表示,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時,事業單位與聘用制的工作人員應依照該相關規定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我國行政法規規定,對于聘用制干部,受聘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上滿十年、年滿五十周歲及以上的女職工,是否繼續聘用,由單位根據干部管理權限,按照工作需要、本人愿意、領導批準的原則,自主決定。單位不繼續聘用的,應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該案中,被告是事業單位,原告徐娟確認自己是單位的聘用制干部,到2012年10月,原告不再被聘用擔任任何管理崗位,而雙方訂立的聘用合同并未約定原告的具體崗位。因此,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被告在原告年滿50周歲時,通知原告辦理退休手續,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原告關于其應在 55周歲時辦理退休手續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以此為前提,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庭也不予支持。
徐娟不服上述判決,已提出上訴。
編輯手記
近年來,隨著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企業用工自主權不斷提高,這對企事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無疑會起到積極作用。但由此引發出的新矛盾、新問題也需要相關各方研究解決——上文所述是一種,提出的問題是如何應對“以工代干”。筆者近期接待的另一起勞動人事爭議案,屬于“以干代工”,同樣具有典型性。
史玉玲原是一名教師,1986年調入北京某駕校從事法規培訓工作,崗位仍然是教師。駕校是事業單位,調到這個單位后,她的人事檔案身份仍為“干部”。按照相關規定,女教師的退休年齡為55歲,但駕校內部規定從事法規培訓崗位的教師為操作崗是“工人”,雖然這不被史玉玲認可,但在兩年前,當史玉玲年屆50歲時,駕校就決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史玉玲因此與校方發生了勞動人事爭議……目前的情況是:她既不能作為工人辦理退休手續,因為女性干部退休年齡為55歲,社保機構不接;也不能作為干部再上崗,用工單位不同意,致使其處于既沒有工作也沒有退休待遇的“真空地帶”,只能等到55歲時再辦理“干部”退休手續。失去工作同時沒有任何收入來源,史玉玲的生活陷入了困境。特別是在北京這樣的大城市,兩年下來,其生活境況可想而知。
用工制度改革的目的是為了革除弊端,提高生產效率,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但若沒有一個足夠細化的、確保職工權益的用工制度,很顯然,“以工代干”亦或“以干代工”,職工與用工單位的勞動糾紛就會不斷上演,并最終成為影響社會公平正義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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