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記錄婚禮的美好情景,很多新人聘請專業攝像師來攝錄這一重要時刻。家住番禺的一對新人請影樓錄像,沒想到婚禮完成后卻被告知錄像丟失。近日,這對新人將影樓老板告上法庭,番禺區法院判決影樓老板向原告返還錄像服務費600元,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并書面賠禮道歉。
2012年5月,準備結婚典禮的周先生與龔女士左挑右選,最后選了當地一家規模較大的影樓,口頭約定影樓在其婚禮當天提供錄像服務,兩人向影樓支付了訂金、錄像費、化妝費等各項費用合計1980元。婚禮當天,影樓派工作人員準時來到現場。“負責攝像的師傅很勤快,認真錄下了婚禮的細節,這錢花得值。”回憶起婚禮當天的情況,小兩口對攝像師頗為滿意,對錄像效果也充滿了期待。
令周先生與龔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婚禮結束后,影樓老板卻告訴他們,由于員工的過錯,婚禮錄像的母帶及其他拷貝片已全部丟失。這對新人大為惱火,與影樓多番交涉,雙方一直未能對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周先生與龔女士向廣州市番禺區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影樓老板態度堅決,拒不賠償。無奈之下,兩位新人將影樓老板告上法庭,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返還錄像服務費600元,并作書面賠禮道歉。
法院認為,原告周先生、龔女士與被告影樓老板之間雖然欠缺書面合同,但原告為此支付了訂金及服務費用,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費用,并進行了實際的攝錄工作,可認定服務合同成立,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被告在拍攝后未能提供錄像光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返還錄像服務費600元。由于婚禮具有不可重復性及不可復制性,具有一定的紀念意義,該紀念意義因被告未能提供錄像光盤而失去,對原告精神方面構成損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書面賠禮道歉及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原則上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的數額較高,法院酌情調整為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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