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應幫忙去討拆遷款,在此過程中32歲的梁征持刀將人扎傷致死。昨天上午,梁征因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市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據指控,梁征于2013年10月27日,持尖刀扎刺紀某的臀部、腿部等部位,刺破股靜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梁征作案后于2013年10月28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公訴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其提起公訴。
據了解,梁征事發前一直無業。他說,自己住的地區面臨拆遷,有個餃子館老板找他幫忙“談判”處理一起拆遷補償的糾紛。餃子館老板說在此處幫一戶人家蓋了房子,雙方約好如遇拆遷,蓋房者獲得拆遷款的60%,房主拿40%。時至拆遷,餃子館老板讓梁征幫忙問問能否要回事先約定的拆遷補償款。
2013年10月27日,梁征在去找房主的時候遭到了受害人紀某的阻攔,紀某對梁征表示不要插手管閑事,雙方爭執起來,很快由對罵升級成動手。梁征說,紀某在此過程中抽出了一把刀。此后,梁征從紀某手中搶下刀,“當時我迷糊了,印象中扎了他(紀某)四五下。”
法庭上梁征的辯護律師提出,根據尸檢照片,被害人只有手部的傷痕進行了處理,并沒有對致命傷進行包扎,他認為醫療機關存在過錯。為此,法庭通知了當時急救紀某的醫生作為證人到場陳述當天情況。
醫生表示,當時患者意識模糊、面色蒼白,失血性休克,精神狀態并不好。由于病人腿上的傷口并沒有過多地流血,因此醫生對手掌給予了包扎,“我們是對患者進行生命的搶救,而不僅是傷口包扎。”醫生表示,患者是因失血過多沒有搶救過來,他們并沒有耽誤搶救。
此后,公訴人表示,把“在醫療過程中沒有積極治療”作為導致死亡的原因是沒有事實依據的,梁征持尖刀刺扎了被害人腿部、臀部多刀,證人也證實被害人到醫院后衣服已被血浸濕,“我想強調的是,被害人在路上就已經大量失血。”公訴人表示。
法官表示,合議庭將結合病歷再對證人證言進行確認。庭審最后,法院認為,梁征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鑒于梁征主動投案且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