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施秉縣甘溪鄉望城村黃土坡村民梁再強的女兒小琴(化名)在家門口的水塘中溺水身亡。事發后,他狀告縣農業局,但農業局說水塘與其無關,所以該局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水塘究竟是由誰修建的呢?誰又來為小琴之死“買單”呢?2月23日,記者就此進行了采訪。
跟爺爺外出一去不返
梁再強說,2013年6月24日下午2時許,他的父親梁秀軍到秧田里放養魚苗,4歲多的女兒小琴也提著塑料桶,尾隨而去。
五、六分鐘后,梁再強的母親鄧坤蘭找到梁秀軍,詢問孫女小琴是否跟著來了。梁秀軍說并未見到她,隨后在田野里四處觀望,也沒有看到孫女的影子。
“這時,我有點著急,立即原路返回尋找。”梁秀軍說,來到家門口的水塘邊時,他發現岸邊有一只幼兒的拖鞋。這正是孫女的鞋子,梁秀軍心頭一緊,衣褲也不脫,“撲通”躍入水塘中,因為他斷定,孫女已經落水。
肇事的水塘
三、四分鐘后,梁秀軍在水塘下方的角落里找到了孫女。這時小琴閉上了眼睛,不知是死是活。梁秀軍立馬將其送往施秉縣醫院,院方搶救了約40分鐘,未能將小女孩從“鬼門關”拉回來。
處理好小琴的后事,梁再強開始“維權”。據他所了解,這水池是縣農業局修建的,由于防護措施不到位導致孩子溺水,農業局應當承擔責任。
但是,他多次上門交涉未果,因為農業局認為其自身沒有責任。無奈之下,梁再強只好一紙訴狀,將該局告上了法庭,索人身損害賠償等14萬多元。
2月18日,施秉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施秉縣農業局說,該局查閱了很多的資料,始終沒有找到能說明“肇事水塘”是縣農業局修建的證據,而原告梁再強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說明問題。由此可見,水塘并不是施秉縣農業局建的,該局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退一步來說,即便水塘是農業局修的,但已經交付給望城村管護和使用。在使用過程中出問題,只能找村里面。”施秉縣農業局的出庭人員說,此外,孩子的家長對其子女監護不嚴,也應承擔責任。
在庭審中,由于證據不太充分等原因,梁再強最終作出了撤訴的決定。事后法院建議他將望城村村委會也列為被告。
律師認為家長和村委會有責任
“肇事水塘”到底是誰建的,小琴溺水,又是誰之過呢?2月23日上午,記者來到望城村進行了實地探訪。水塘在梁再強家大門前,呈長方形狀,長約11米多,寬約6.6米,總計有70多個平方。
水塘的下方水深不見底,上方則能看到水下泥土及附著物。以前,水塘并沒有圍墻,現今卻多了一道磚墻,墻高1米左右。“這墻,是出事以后村里面出了些錢讓我修上去的。”梁秀軍說。
在梁再強提供的卷宗里,記者找到了村領導出具的一份證據(原件)。這份證據介紹了水塘的建設情況,其中提到水塘是“生態農莊”項目的一個配套項目,而生態農莊項目實施的時間在2000年,實施單位是施秉縣農業局。但這份證據的復印件曾在法庭上現身,因是復印件而遭到了被告方的質疑。
梁再強認為,這份證據說得很清楚,水塘就是施秉縣農業局修建的。不過,出具它的望城村村支書曾維軍卻不這樣認為。曾支書說,只能說生態農莊是農業局建的,水塘是配套設施,是誰建的說不清楚。“建水塘時,我是村主任,當時我詢問過施工工人,他們說是水利局請來的。”曾支書說,因那時沒出事,所以未作具體了解。
曾支書告訴記者,水塘完工后,一直由村里面使用至今,它的主要功能是灌溉、消防等。“以前,水塘邊是安防護欄的,但時間長了,防護欄的鐵管被弄斷,殘缺不存。”曾支書說。而說起小琴溺水的事,曾支書說,責任應在家長,他們沒監護好孩子。
貴州貴信律師事務所的任名勝律師認為,這起健康權糾紛案,監護人沒有看護好孩子,有責任。建設單位建好水塘后,已交付給村里監管和使用,村里沒有盡到監護職責,導致事故發生,也應當承擔責任。而建設單位,是沒有任何責任的。
梁再強表示,下一步,他努力搜集證據,然后會提起新一輪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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