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現將《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條例》自1999年7月1日施行以來,歷時14年之久,它為我州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變化,《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當前我州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許多內容與中央、省關于大力推進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政策不相符合,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州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速度和質量,因此,重新制定《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法律依據
制定本《條例》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同時參照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新36條”)和貴州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貴州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簡稱“新38條”)精神,結合我州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的。
三、制定《條例》的過程
按照州人大常委會(黔東南人常發〔2010〕15號)關于重新制定《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條例》要求,2012年5月30日,州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布置制定《條例》工作,州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到16市縣和相關部門調研,經反復修改后形成《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印發各部門、各市縣廣泛征求意見,同時組織州直有關部門多次召開會議進行論證。2012年7月25日,州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2年8月28日,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進行第一次審議。
會后,州人大常委會根據會議提出的審議意見,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討論、修改。2013年8月26日—11月9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員會將《條例(草案)》印發省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征求意見。2013年12月13日,報請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員會在貴陽組織專家學者論證。2013年12月18日,印發州委、州人大常委會、州人民政府、州政協在職領導征求意見。2013年12月18日,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2013年12月20日,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2013年12月21日,報經中共黔東南州委常委會議討論原則同意。2013年12月24日,召開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代表人士座談會議,專題征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代表人士對《條例(草案)》的意見。2014年1月10日,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決定提請州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2014年1月25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四、《條例》中需要說明的有關問題
(一)關于《條例》的標題。原《條例》關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定義僅指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沒有含蓋所有的非公有制經濟。因此,將《條例》標題由原來《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條例》改為《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條例》。這就明晰了《條例》的內容是指除了公有制經濟成分以外的所有經濟都屬于非公有制經濟成分。
(二)關于非公有制經濟的界定。為明確非公有制經濟的內容,《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非公有制經濟,是指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以及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非公有制成分等經濟結構形式。”
(三)關于促進與扶持問題。《條例》把促進與扶持作為重點,目的是為非公有制經濟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在扶持方面,規定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鼓勵和放寬高校畢業生、軍隊轉業人員、退役人員、殘疾、下崗待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申辦非公有制經濟實體的條件;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與科研單位聯合開發、轉化科研成果;要求金融機構搞好貸款服務;要求政府相關部門要提高服務效率,降低服務成本等方面的內容。在促進方面,規定不得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設置附加條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可以自主選擇生產經營行業和范圍;保障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在人才引進、技術培訓、職稱評定、科研課題等方面與公有制經濟享受平等待遇;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外來人員的子女在居住證所在地就近入托入園、就讀中小學,與當地居民子女同等對待;不得強迫訂購書刊、拉贊助、亂攤派、亂罰款;政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維護非公有制經濟生產經營秩序和保護其合法權益等。
(四)關于服務與保障問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在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提供服務和保障時應當執行下列規定:(一)按規定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二)對涉及的收費項目加以標注,收費標準有上限、下限幅度的,按下限標準執行;(三)對新登記設立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所享受的國家、自治州制定的優惠政策應當及時給予兌現;(四)對申請辦理登記注冊、專項審批、許可證、建設項目用地審批,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審查審批等,符合條件的,按法定最低時限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等部門應當為開展抵押物和出質的登記、確權、轉讓等提供服務。”“辦理企業貸款抵押物登記,不得額外收取費用。”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招商引資遷入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非公有制重點企業,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指定專人為企業跟蹤服務。”等。
(五)關于法律責任問題。《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條例》所設置法律責任,主要是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其人員的制約;《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條例》設置的法律責任,則是對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制約,體現了對公權約束的原則。
(六)關于制定《條例》實施細則的問題。為了使《條例》的一些原則性條款更加細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條例》設置了授權條款,在第三十一條規定:“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條例》施行后,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制定實施細則。
(七)《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條例》是在《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條例》的基礎上進行大調整、大修改。因此,《條例》不作修訂案處理,而是重新制定,新《條例》實施后,《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條例》同時廢止。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文本,請一并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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