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上午,一場別開生面的庭審活動在施秉縣城花園廣場舉行,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被“公審”。
記者在現(xiàn)場看到,盡管天氣冷,但群眾卻把這“露天法庭”圍了個水泄不通。在審判區(qū),法警在四周拉起了警戒線。被告人潘某某坐在被告席上,由兩名民警看護著。
上午10時30分,審判長宣布開庭。公訴機關(guān)的出庭人員“得令”后拿出起訴書,當庭宣讀。之后,法庭還讓潘某某進行了辯護。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于黃平縣苗隴鄉(xiāng)克麻村四組。2012年2月初起,潘某某與同伙利用撲克牌比大小(俗稱“挖豹”)等方式在施秉縣牛大場山口村桐木榜開設(shè)賭場,爾后又輾轉(zhuǎn)多地開設(shè)賭場,從中牟利,每天有幾十人至百余人參與賭博。
在聚賭過程中,潘某某及其團伙成員進行了嚴格得分工,即施秉籍人員負責提供服務(wù),黃平籍負責安保工作,同時還請“馬仔”在賭場外圍巡邏放哨。
在賭場內(nèi),潘某某等對每個莊家收取300至2000元不等的費用,除去當天支出的場地費、生活費、燃料費、放哨費等費用外,剩余分成兩等份,由施秉、黃平各占一份。2012年3月21日,該團伙在施秉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于2012年12月28日主動到施秉縣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qū)彛⑼粟E18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shè)賭場供他人賭博,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應(yīng)依法懲處。但案發(fā)后,潘某某主動投案,可從輕處罰。鑒于此,法院決定判處潘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宣判之后,潘某某當庭宣讀了《悔過書》,這讓在場的旁聽群眾受到了極大的教育。(楊仁海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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