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監督管理規定》近日出臺,并將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在起草規范性文件時,將采取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分等事項,除省政府及省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收費。不得違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權利,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
在起草規范性文件時,應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調查研究,并采取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或者公開征詢公眾意見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規范性文件草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見、建議的,起草單位應當研究處理。
起草的規范性文件送審后,如爭議較大、內容復雜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法制機構應召開由有關單位、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必要時應當調研、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部門的網站,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以其他便于查閱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施行后,2003年10月30日發布的《貴州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和2009年3月28日發布的《貴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同時廢止。(本報記者 周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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