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在我省普通本專科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學校、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中學習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新實施辦法明確,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應每年從學費收入中提取10%的經費,作為學校學生資助專項經費,用于本校“獎、勤、助、補、減”等學生資助工作,作為國家資助政策的重要補充,以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在校就讀期間,因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重大疾病、突發重大事故和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校應給予學生特殊困難補助。特殊困難補助所需資金從學校的學生資助專項經費中安排。
新辦法明確,普通高校要將學生資助專項經費納入學校年度預算,加強資金管理,實行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學校不得擠占、挪用學生資助資金,嚴禁弄虛作假,嚴禁將學生資助專項經費提而不用。
學校每年應主動向學生和社會公開學校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同時應自覺接受各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部門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各級教育部門每年應將各普通高等學校落實學生資助政策的情況,納入對學校的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申紅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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