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辦法(試行)》,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環境空氣質量預報系統,適時發布空氣質量預報情況。當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預報值達到預警條件時,立即上報預警信息,報各級人民政府發布預警。
據悉,預警信息內容包括污染天氣發生的時間、地點、預警等級、空氣質量指數、主要污染物濃度范圍,以及將采取的措施、提出的建議。Ⅲ級預警經市州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向社會統一發布;Ⅱ級預警經市(州)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向社會統一發布;Ⅰ級預警經市(州)政府主要領導和省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向社會統一發布。預警發布方式可通過政府網站、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公眾發布。
《辦法(試行)》規定,若違反有關規定,拒絕或屢次遲報數據,或偽造、篡改數據等行為的,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參照相關規定,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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