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共114條,新增17條,修改59條,呈現出幾大亮點: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國家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解決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問題,促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隊伍朝著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設立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八項罰款處罰明文。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最高可罰2000萬。增加了對企業負責人的處罰規定,最高可以處年收入10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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